辭職使用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方式到底有沒有效?屬於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嗎?日前, 南京高淳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不服勞動仲裁案件。
員工發微信消息向老闆辭職
張立認為, 燈飾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提出勞動仲裁, 要求燈飾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後不服仲裁, 向法院起訴。 燈飾行老闆表示, 張立兩個月曠工未來上班, 本可以此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但考慮其身體狀況, 沒有解除勞動關係, 反而按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轉帳給他。 辭職是張立自己通過資訊提出來的。
法院認為微信消息也屬於書面形式
法院審理後認為,
鑒於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故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燈飾行應當按照張立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法官提醒, 對於員工而言, 基於電子資料瞬間傳送的特性, 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短信辭職前需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