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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向老闆發辭職信有效嗎?

辭職使用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方式到底有沒有效?屬於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嗎?日前, 南京高淳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不服勞動仲裁案件。

法院認為, 某燈飾行員工在微信中提出辭職, 屬於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 而燈飾行也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表意, 應認為雙方系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遂判決燈飾行應當按照該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發微信消息向老闆辭職

張立認為, 燈飾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提出勞動仲裁, 要求燈飾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後不服仲裁, 向法院起訴。 燈飾行老闆表示, 張立兩個月曠工未來上班, 本可以此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但考慮其身體狀況, 沒有解除勞動關係, 反而按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轉帳給他。 辭職是張立自己通過資訊提出來的。

法院認為微信消息也屬於書面形式

法院審理後認為,

張立雖稱辭職消息是其母親用自己手機發送的, 自己並不知情, 但其未提出確鑿證據, 且即使該微信消息為其母親所發, 在發出辭職消息後, 張立並未向燈飾行提出任何異議, 也沒有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其行為視為預設, 且根據《合同法》第11條規定, 電子資料也屬於書面形式, 所以, 員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提出辭職是使用書面形式提出的辭職, 故認定張立有辭職的意思表示。

鑒於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故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燈飾行應當按照張立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法官提醒, 對於員工而言, 基於電子資料瞬間傳送的特性, 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短信辭職前需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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