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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骨灰 引起糾紛

近日, 南岸法院收到了一起親屬間爭奪死者骨灰的案件, 由於此類糾紛的訴狀尚屬首次收到, 立案庭經過仔細討論, 作出了妥善的處理。

案情:

夏某和張某系夫妻關係, 共同生育了夏某一和夏某二。 2009年9月11日, 張某因病醫治無效死亡。 2017年3月20日, 夏某和夏某一以侵犯其悼念權為由, 將夏某二訴至我院。 夏某訴稱, 在張某遺體火化之後, 夏某二強行將盛放張某骨灰的骨灰盒拿走。 自己多次與夏某二協商, 要求夏某二履行相關義務, 讓逝者入土為安以便於紀念, 但夏某二一直拒絕交出骨灰盒, 致使自己的心理和情感受到不斷的傷害。

特此起訴, 要求夏某二交出骨灰和骨灰盒, 與原告共同履行安葬張某的義務, 以及被告支付給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0元整。

觀點:

立案庭經過討論之後, 針對是否予以受理以及適用案由的兩個問題, 形成兩種觀點:

一、該案應該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法所稱物權,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由此可見,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奪的骨灰, 不符合物權法上的物的定義。 況且骨灰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都有特定的意思, 是表達對逝者的精神寄託, 因此雙方當事人都不具有對骨灰真正意義上的單獨所有權。

如果起訴法院, 要求分割或者確定所有權, 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 所以, 本案應當不予受理, 建議當事人通過其他方式妥善解決。

二、該案應該受理:

在本案中, 不應把目光局限於骨灰。 死者張某系夏某的妻子, 又是夏某一和夏某二的母親, 對三位當事人都有深厚的感情。 如果一方當事人長時間佔有骨灰而使其他人不能正常祭掃, 訴說哀情, 有違社會道德, 對當事人的心理和情感造成傷害。 所以本案應當以人格權糾紛為案由, 予以受理。

解析:

筆者認同上述第二種觀點。 在中國傳統節日中, 農曆四月初五為清明節, 人們祭掃先祖, 緬懷親人。 而在現實生活中, 死者的骨灰不僅僅是生命的痕跡, 也是親人寄予哀思的依靠,

滿足人們精神上的慰藉。 因此, 骨灰不僅僅是一個特定的物品, 也是各方當事人對死者思念的載體, 是人格權的一種具象化。 在本案中, 夏某二獨自佔有張某的骨灰, 拒絕交出, 以至夏某和夏某一長時間不能正常的祭掃, 使心理和情感遭受了持續的傷害, 不僅有違社會道德, 也侵犯了夏某和夏某一的一般人格權。 因此, 本案應該以人格權糾紛為案由予以立案。

現我院對該案已經立案, 待後續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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