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小妮子就給大家說說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幫助大家瞭解一些職場規則。
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
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可以說是一種雙向選擇。
很多朋友覺得試用和實習是一回事, 其實不是, 它們的差別挺大,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的只能是勞動者, 處於實習期的是在校學生。
2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內, 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並且一起履行繳納社保費用的義務。 但實習期內, 單位對實習的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 也不用履行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要求。
3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 而實習期體現的是學生提高自身素質。 所以二者有很大差別。
那麼試用期到底多長時間合適呢?
按規定,
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能設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滿1年的,
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1年以上不滿3年,
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