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法官教你高效兌現債權(第二講)

趙法官從事審判及執行實務近三十年, 積極探索執行工作的有效途徑, 具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國銀監會《關於充分發揮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服務銀行金融債權風險防控的通知》下發後, 趙法官積極召集法官、公證員、律師、金融從業人員等進行專題研討, 並在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廣州基地主辦的如何高效兌現債權主題沙龍上進行主講, 獲得參加研討會及主題沙龍的各界人士的好評。 應許多未能參加研討會和主題沙龍各界人士的強烈要求, 經趙法官的許可,

特將課件分享。

主講人簡介

趙飛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高級法官, 暨南大學等法碩導師。 1989年法學畢業後進入法院工作後, 分別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13年、執行工作15年。 多次參與全國和全省執行工作研討會, 多次前往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暨南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廣州大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公證處、廣州市仲裁委員會、廣東銀行同業公會等交流審判和執行工作經驗及感悟。

課程目錄

01

前言丨

故事中的啟示

02

事前丨

如何預防風險

03

事中丨

如何應對糾紛

04

事後丨

如何選擇機制

第 二 講

事中如何應對糾紛

01

與自然人訂立借款合同時, 應要求其配偶署名, 以防止對方違約後, 在訴訟過程中就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發生爭議而使債權人陷於舉證困境。 保證合同如要求配偶承擔清償責任, 必須在訂立保證合同或出具保函時要求配偶一方作為共同保證人, 否則其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02

與小企業法人訂立借款合同時, 應盡可能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

與公司法人訂立保證合同時, 應審查公司章程, 要求對方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03

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 應明確規定保證責任期間。 債務到期後, 如主債務人違約, 應及時以書面或其他便於取證的方式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逾期主張則保證責任免除。 應注意抵押擔保並非沒有權利期限, 抵押權應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 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04

謹慎使用新的擔保手段。

(1)抵押權為擔保之王, 應作為首選擔保手段。 不動產抵押應及時辦理登記, 否則不產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不具有物權效力, 應及時轉為不動產登記, 否則不享有抵押物優先受償權。

如非債務人本人提供的物保, 雖未辦理抵押登記, 不得要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但如起訴要求抵押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亦可得到法院支持。

(2)接受應收賬款出質, 除辦理質押登記外, 應對出質債權真實性進行詳細摸查, 並與債務人、次債務人共同訂立三方質押合同, 明確約定次債務人的權利義務, 防止事後次債務人以債務真實性、已向債務人清償等理由提出抗辯;

(3)接受定期存單質押, 應在存款銀行進行核押, 防止債務人以存單遺失為由向存款銀行申請掛失並轉移存款;

(4)讓與擔保目前缺乏法律明文規定, 理論爭議較大, 應慎重使用, 確需使用時, 應約定清算條款, 以避免被判定為流質條款而淪為無效合同, 同時,

應採用必要的公示手段, 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05

及時變更或撤銷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背真實意思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撤銷權,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54、55條

06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及時依法行使抗辯權

1)當事人互負債務, 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 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 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6條

2)當事人互負債務, 有先後履行順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7條

3)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68條

07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時,及時行使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3條

08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時,及時行使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74、75條

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4條

10

對方明示或默示預期違約的,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8條

11

發現債務人出現拖欠工人工資、按揭貸款本息或其他債務,或出現財產異動等跡象時,務必提高警惕,密切關注,正確應對。

如設定了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財產被查封、凍結後,應立即停止發放新的貸款,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或增加新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6條

如果訴訟,切勿遺漏當事人。如應當共同承擔責任的被告配偶、擔保人、財物實際使用人等。

12

如果仲裁或訴訟,申請足額財產保全、甚至訴前保全,以免日後裁判調解等難以執行

保全標的,勿忘利息(並考慮裁判生效需要的時間)、訴訟費、律師費等。實際上,執行時還有額外的執行費、遲延履行金、評估(拍賣)費及其他實際執行費等;

財物變現,很可能需要降價,甚至低至評估價的60%;

不可分的房屋或機械設備等,允許“超標的”保全;

被申請人的權利救濟:可以申請用現金、存款或其他足額價值的財產進行置換。

貼士: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保全證據公證的種類:

(一)對書證的保全;

(二)對物證的保全;

(三)對視聽資料的保全;

(四)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保全;

(五)對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保全證據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公協字[2009]007號《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修訂)的通知

公證機構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就當事人婚姻狀況、親屬關係、財產狀況、未成年子女撫養情況、書面文書等進行核實和調查取證。核查結束後,公證機構應就核查內容、核查過程、核查結果向法院出具取證報告。

公證機構可以協助人民法院核實被保全財產資訊和被保全財產線索,核實被保全動產的權屬和佔有、使用等情況。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的,公證機構可以協助人民法院審查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財產保全擔保書、保證書,對其中的擔保內容及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各試點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廳(局)要高度重視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研究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確保試點工作按時啟動、順利推進、如期完成。要建立工作溝通協調機制,為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創造條件。

——司發通[2017]68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

13

財產保全、先予執行

1)債務人是法人的普通債權,執行時按照財產保全的先後順序清償。

【分配原則重大變化】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6條

2)被申請人是個人的,儘管現有規定申請人沒有優先受償權;但是,司法實踐中多有實惠。(如果財產保全申請人在討論普通債權分配方案時,主動要求多分5-10%,其他債權人大多能理解其貢獻而予以認可)

——強制執行法草案(六)第212條,首先採取查封措施的債權優先“2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搆的。

(七)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

——《財產保全規定》第九條

4)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規定》第十條

5)發現債務人財產和下落的點滴經驗和啟示:

(1)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並順藤摸瓜——千裡外送貨單曝露失蹤“大賓士”的威海案。

(2)關注債務人的家庭成員及其他關係密切人員如財務——存摺“偷龍轉鳳”的南海案。

(3)沒有房產、存款、車輛,卻有價值5000多萬元股權——稀奇的4000萬元信用貸案。

不能忽視:個人性格、緊密親友、合作單位、企業報表、納稅退稅、投資、債權、著作權、商標、專利、承包權、租賃權、特種經營許可權、保險、保證金,等等。

6)凍結債務人股權後,究竟應不應該同意其公司或股東辦理增資擴股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股權凍結情況下能否辦理增資擴股變更登記的答覆》 (2013)執他字第12號

選擇性適用,不必教條主義。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堅持“有利”原則,趨“利”避“害”。

7)債務人投資開辦的企業法人的資金,不得直接作為保全或執行對象。但是,可以保全或執行其投資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扣劃被執行單位投資開辦的企業法人的資金償還被執行單位債務問題的復函》 法(經)函(1991)94號

8)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案件: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或者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民訴法第106、107條》

9)行政機關作擔保人或直接作債務人須謹慎——財政資金不得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 (2001)執他字第10號

10)調解、公證、仲裁、判決等,不得將已經抵押或查封的財產確權給“他項權”之外的人。 ——《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疆建工集團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寶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7)執他字第9號

11)、雙方協商同意以房抵債的調解書,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未必協助過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 法明傳(2013)359號

12)、調解、公證、仲裁、判決等確定的給付內容必須具體。否則,可能不執行。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63條,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申字第52號執行裁定書《金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申訴案》

案 例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7條

3)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68條

07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時,及時行使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3條

08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時,及時行使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74、75條

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4條

10

對方明示或默示預期違約的,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8條

11

發現債務人出現拖欠工人工資、按揭貸款本息或其他債務,或出現財產異動等跡象時,務必提高警惕,密切關注,正確應對。

如設定了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財產被查封、凍結後,應立即停止發放新的貸款,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或增加新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6條

如果訴訟,切勿遺漏當事人。如應當共同承擔責任的被告配偶、擔保人、財物實際使用人等。

12

如果仲裁或訴訟,申請足額財產保全、甚至訴前保全,以免日後裁判調解等難以執行

保全標的,勿忘利息(並考慮裁判生效需要的時間)、訴訟費、律師費等。實際上,執行時還有額外的執行費、遲延履行金、評估(拍賣)費及其他實際執行費等;

財物變現,很可能需要降價,甚至低至評估價的60%;

不可分的房屋或機械設備等,允許“超標的”保全;

被申請人的權利救濟:可以申請用現金、存款或其他足額價值的財產進行置換。

貼士: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保全證據公證的種類:

(一)對書證的保全;

(二)對物證的保全;

(三)對視聽資料的保全;

(四)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保全;

(五)對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保全證據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公協字[2009]007號《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修訂)的通知

公證機構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就當事人婚姻狀況、親屬關係、財產狀況、未成年子女撫養情況、書面文書等進行核實和調查取證。核查結束後,公證機構應就核查內容、核查過程、核查結果向法院出具取證報告。

公證機構可以協助人民法院核實被保全財產資訊和被保全財產線索,核實被保全動產的權屬和佔有、使用等情況。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的,公證機構可以協助人民法院審查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財產保全擔保書、保證書,對其中的擔保內容及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各試點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廳(局)要高度重視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研究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確保試點工作按時啟動、順利推進、如期完成。要建立工作溝通協調機制,為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創造條件。

——司發通[2017]68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

13

財產保全、先予執行

1)債務人是法人的普通債權,執行時按照財產保全的先後順序清償。

【分配原則重大變化】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6條

2)被申請人是個人的,儘管現有規定申請人沒有優先受償權;但是,司法實踐中多有實惠。(如果財產保全申請人在討論普通債權分配方案時,主動要求多分5-10%,其他債權人大多能理解其貢獻而予以認可)

——強制執行法草案(六)第212條,首先採取查封措施的債權優先“2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搆的。

(七)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

——《財產保全規定》第九條

4)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規定》第十條

5)發現債務人財產和下落的點滴經驗和啟示:

(1)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並順藤摸瓜——千裡外送貨單曝露失蹤“大賓士”的威海案。

(2)關注債務人的家庭成員及其他關係密切人員如財務——存摺“偷龍轉鳳”的南海案。

(3)沒有房產、存款、車輛,卻有價值5000多萬元股權——稀奇的4000萬元信用貸案。

不能忽視:個人性格、緊密親友、合作單位、企業報表、納稅退稅、投資、債權、著作權、商標、專利、承包權、租賃權、特種經營許可權、保險、保證金,等等。

6)凍結債務人股權後,究竟應不應該同意其公司或股東辦理增資擴股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股權凍結情況下能否辦理增資擴股變更登記的答覆》 (2013)執他字第12號

選擇性適用,不必教條主義。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堅持“有利”原則,趨“利”避“害”。

7)債務人投資開辦的企業法人的資金,不得直接作為保全或執行對象。但是,可以保全或執行其投資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扣劃被執行單位投資開辦的企業法人的資金償還被執行單位債務問題的復函》 法(經)函(1991)94號

8)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案件: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或者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民訴法第106、107條》

9)行政機關作擔保人或直接作債務人須謹慎——財政資金不得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 (2001)執他字第10號

10)調解、公證、仲裁、判決等,不得將已經抵押或查封的財產確權給“他項權”之外的人。 ——《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疆建工集團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寶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7)執他字第9號

11)、雙方協商同意以房抵債的調解書,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未必協助過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 法明傳(2013)359號

12)、調解、公證、仲裁、判決等確定的給付內容必須具體。否則,可能不執行。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63條,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申字第52號執行裁定書《金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申訴案》

案 例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