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碰瓷, 可以說是令人深惡痛絕了。
這些人為了訛錢, 手段是卑鄙之極, 叫人防不勝防。
在碰瓷這件事上,
真的是“我走過最長的路就是碰瓷人的套路”。
就在最近, 碰瓷又出了新招,
這一回, 就是裝了行車記錄儀也沒用了。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事 情 是 這 樣 的
近日, 在某高速服務區, 一輛黑色小車正在倒車, 而在小車右邊停著一輛別克, 兩輛車停的距離較遠, 但右邊的別克車旁、兩車之間, 恰巧站了一名女子在整理物品。
▲碰瓷現場
這輛黑色小車倒車離開, 在兩車間距離慢慢變狹窄之時, 這名女子趁司機不注意將腳伸向了黑色小車的輪胎製造被碾壓的假像!
這名碰瓷女子也不是來假的, 送往醫院後發現腳趾確實骨折了。 但事後經調查查明, 她其實是事前用木槌砸斷了自己的腳趾!
▲用木槌砸斷了自己的腳趾
司機一般看到這種情況都會緊張, 畢竟是真的有傷, 自己更加不敢報警。 此時扮演碰瓷女子家屬的幾個彪形大漢, 就開始圍著車主敲詐, 一敲一個准!
該類“碰瓷黨”一般會選擇監控少、車流密集的停車場, 尤其是高速路服務區。 車主一般比較趕時間, 私了意願比較大, 所以只得“認栽”。
“碰瓷”新招層出不窮,
面對“碰瓷”我們該如何應對呢?
普法
其實, 是管得了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碰瓷黨”這種純屬訛人的敲詐勒索行為, 至少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公安部門是可以進行罰款並處以行政拘留的。
此外, 如果“碰瓷黨”使用威脅、要脅、恫嚇的手段, 造成被“碰瓷”人精神恐懼, 不得已而交出財物且涉案財物達到犯罪數額標準的,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 此類行為將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 敲詐勒索財物價值達二千元以上的, 即構成犯罪。
一般情況下, 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在“碰瓷”中, “碰瓷”行為人一般是利用對方的過錯尋找機會故意和對方的機動車輛相撞的方法實施“碰瓷”,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的規定,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 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 如果司機能夠通過行車記錄儀或其他證據證明“碰瓷”人是故意碰上機動車的, 司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司機因被“碰瓷”感到氣憤而再次碾壓“碰瓷”人的, 那可就要擔責了。
小夥伴們需要瞭解的是:
如果自己的車輛已經上了全險的,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 即便是駕駛者的責任, 產生的相關車損或者醫療賠償費用(在三者責任險賠償金額之內的)都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
因此, 不要輕易的就向對方妥協, 應該等待交警勘查現場後再送其去醫院檢查, 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會由保險公司承擔。
如果“碰瓷”人還要求賠償誤工費的, 當事人應要求對方提供有效的醫院證明、傷情檢查結果(以上最好車主方保留)、對方用人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收入證明等以備留存,
總而言之, 在遇到“碰瓷”時, 不要慌張, 也不要輕易向對方賠償, 應立即報警, 留待交警來進行處理。
現在的“碰瓷黨”為了達到碰瓷的目的,
可以說是不擇手段, 令人防不勝防。
小編只能說, 我從未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