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了, 坐牢了,
該交的罰金、贓款、被沒收的個人財產,
卻一直想賴著——
這個難題, 我省正在率先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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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發文推廣由省檢察院聯合省高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制定的《關於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該《規定》有什麼創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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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職能部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財產狀況的調查職責
人民法院對未全額繳納罰金的社區服刑罪犯、刑滿釋放人員、解除矯正人員發出限制消費令和限制出境的情形
人民法院對財產刑判項確有證據證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況的處理
刑罰執行機關對財產刑未執行完畢罪犯的消費情況和財產狀況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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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看《規定》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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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財產狀況調查、限制消費和限制出境、強制追繳等方面作了不少突破性的規定, 加強了對涉案財產的查控力度, 完善了財產刑執行與減刑、假釋的掛鉤機制, 對財產刑執行的檢察監督也做了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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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 近年來, 全省檢察機關積極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不斷探索財產刑執行監督機制和方式, 在全國打響了浙江品牌。
慈溪市檢察院牽頭該市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門聯合開發了“慈溪市刑事執行資訊共用平臺”, 在浙江省首次實現了跨部門橫向之間的資訊共用。
省檢察院連續組織開展了財產刑執行專項檢察及“回頭看”活動, 對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間刑事裁判確定的全省所有涉財產刑執行案件進行了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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