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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30萬的神秘軍隊,守衛邊疆六百年,後代身份至今與別人不同

洪武元年至洪武八年間, 太祖以“雲南險遠, 不欲用兵”, 遣使招諭雲南達七次之多, 然雲南梁王先後殺我使臣, 獨霸西南。 當時, 中原已基本平定, 北方元朝擴廓帖木兒、納哈出等雖繼續威脅中原, 但其勢力因明軍的打擊逐漸被削弱, 蒙古內部已經開始發生分裂, 北部邊患暫時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緩解;

至正二十三年, 鄱陽湖之戰太祖大敗陳友諒, 之後逐漸佔據湖廣;洪武四年, 太祖平夏, 佔據四川;西北地方吐蕃“自陝西曆四川、雲南西傲外皆是, 其散出河、湟、洮、眠間者”, 後鄧愈成功詔諭吐蕃。

至此, 雲南陷入了重重包圍之中。 然而雲南之地, 西北有橫斷山脈, 再加之金沙江、瀾滄江、怒江, 梁王及段氏曾試圖據險以守。 洪武十四年,一支四十萬人的大軍,奉朱元璋之命,不遠千里征伐犯上作亂的西南藩王梁王, 以保衛國家邊防安全和國家領土完整。 大軍從南京遠渡洞庭湖,在普定大敗敵軍。

洪武十四年至十五年, 明軍基本上平定雲南。

平定雲南之後,明太祖認為貴州“靄翠輩不盡服之,雖有雲南不能守也”,因此派大將傅友德、藍玉、沐英進兵貴州,對水西、水東少數民族地區實行軍事包圍。 並認為如若沒有三十萬人乾脆對貴州穩定不起作用。

於是, 明洪武元年間, 太祖大刀闊斧從江淮地區徵發大量軍民遷入貴州, 這就是所謂的“調北填南”。

而這30萬軍民也在貴州世代繁衍, 他們的祖訓是:世代守護祖國西南邊陲。 歷時百年後, 這批人也有了自己民族的稱呼——“穿青人”。

如今的穿青人大約有67萬人,占貴州省總人口的1.7%。 主要居住在貴州省西部、烏江上游的六沖、三岔和鴨池三條河的流域。 2003年前, 為了統一管理國家將穿青人身份證民族一欄統一改為漢族。 當然這引起了穿青人的反對, 他們普遍認為國家應該保留他們的民族身份, 這不僅涉及到利益問題, 也關係到他們民族特色的保留。 於是在2003年, 國家允許這批人身份證上記載“穿青人”或“穿青族”,

那麼到底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 至今未確定。

下來我們看看這批邊疆衛士比較有意思的民族特色:

1、姑表開親;這是穿青人婚配習俗,從前姑表婚配是不分彼此的,後來舅舅家討姑媽家女兒作媳婦,被漢人譏笑為“討回母豬種”,就禁止了。 而改為姑媽家兒子討舅舅家的女兒,叫做“侄女趕姑媽”,從姑舅表婚變成了單向舅表婚。

除姑表開親外,姨表之間開親也較普遍,因此,過去在穿青人中常出現“擔鉤親”和老親老戚的現象。 在婚配中妻子的年齡往往大於丈夫,有俗語說“寧讓女大十,不讓男大一”。

2、在婚姻生活當中,穿青人有“打親”和“鬧親”傳統。打親就是“打媒人和接親人”,這傾向於上古掠奪婚的遺存。在掠奪婚中,男方組織隊伍攻入女方部落,將女方搶來成婚而女方部落則會進行抵抗,甚至造成流血死人的後果。而其深層原因則是母權制向父權制過渡之時男性用暴力迫使女性屈服的一個過程。

迎娶之日,男家接親隊伍來到女家院中,女家便有暗下組織的一批人專與媒人和接親人作對。他們把媒人和接親人攔在門外,或出言譏諷,或推推攘攘,或以污水潑在接親人身上,或以鍋煙抹在他們的臉上,盡情戲謔取樂。而新娘則在屋裡哭著咒駡“背時媒人,接親烏龜”,一時鬧得媒人和接親人醜態百出,聰明的想法儘快逃到堂屋內,才能避開打罵,行動慢一點的,便落得狼狽不堪。

3、喪葬習俗;凡在外傷亡、病死於外或結核病、麻瘋病患死者,均屬非正常死亡,不能超度,靈樞不能入土安葬,要放置於較遠的山洞中或岩壁下,讓其自毀自滅。有的不用棺木裝屍,用水砂缸裝屍,再用鐵鍋封住缸口,周圍用朱砂畫符封住,使他不得超生。有的直接將屍體焚毀。

產中喪,只能就地裝棺入鹼,靈樞不能放在堂屋中央,要從小門或後門抬出去。雖也超度,但也要懲治,以免今後為患於人。

若嬰兒還未生出來的,要破腹取掉嬰兒才能裝棺,不能一棺裝兩人。

未滿十二周歲的孩子死亡,不用棺木裝,就用稻草包住丟在山上。凡七天之內屍體不毀爛的,還要請巫師迷拉把屍體燒掉並作法使其不能超生。

十二周歲以上,但還不到成年和未結婚死的,稱為“化生子”,不用棺材裝,只用木匣裝鹼,抬出去埋葬了事,一不擇地,二不辦喪事。

2、在婚姻生活當中,穿青人有“打親”和“鬧親”傳統。打親就是“打媒人和接親人”,這傾向於上古掠奪婚的遺存。在掠奪婚中,男方組織隊伍攻入女方部落,將女方搶來成婚而女方部落則會進行抵抗,甚至造成流血死人的後果。而其深層原因則是母權制向父權制過渡之時男性用暴力迫使女性屈服的一個過程。

迎娶之日,男家接親隊伍來到女家院中,女家便有暗下組織的一批人專與媒人和接親人作對。他們把媒人和接親人攔在門外,或出言譏諷,或推推攘攘,或以污水潑在接親人身上,或以鍋煙抹在他們的臉上,盡情戲謔取樂。而新娘則在屋裡哭著咒駡“背時媒人,接親烏龜”,一時鬧得媒人和接親人醜態百出,聰明的想法儘快逃到堂屋內,才能避開打罵,行動慢一點的,便落得狼狽不堪。

3、喪葬習俗;凡在外傷亡、病死於外或結核病、麻瘋病患死者,均屬非正常死亡,不能超度,靈樞不能入土安葬,要放置於較遠的山洞中或岩壁下,讓其自毀自滅。有的不用棺木裝屍,用水砂缸裝屍,再用鐵鍋封住缸口,周圍用朱砂畫符封住,使他不得超生。有的直接將屍體焚毀。

產中喪,只能就地裝棺入鹼,靈樞不能放在堂屋中央,要從小門或後門抬出去。雖也超度,但也要懲治,以免今後為患於人。

若嬰兒還未生出來的,要破腹取掉嬰兒才能裝棺,不能一棺裝兩人。

未滿十二周歲的孩子死亡,不用棺木裝,就用稻草包住丟在山上。凡七天之內屍體不毀爛的,還要請巫師迷拉把屍體燒掉並作法使其不能超生。

十二周歲以上,但還不到成年和未結婚死的,稱為“化生子”,不用棺材裝,只用木匣裝鹼,抬出去埋葬了事,一不擇地,二不辦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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