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驢肉火燒之鄉黑作坊造假 詳解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在河間驢肉火燒名氣享譽全國之時, 一些商家打著“河間驢肉”的旗號, 賣著非驢肉火燒, 也帶來了“假驢肉”等諸多質疑, 而這些生產“假驢肉”的黑作坊或將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

驢肉火燒之鄉黑作坊造假:白天煮馬肉 晚上煮豬肉

黑作坊制售假“河間驢肉”銷往北京

被冠以“中國驢肉火燒之鄉”的河北河間, 多個鄉鎮存在熟食加工黑作坊, 他們所加工的不是別的, 正是當地名吃——“河間驢肉”。

這些“河間驢肉”多不含驢肉, 而是由騾子肉、馬肉甚至豬肉, 加上驢肉香精以及其他添加劑煮成。 這樣的“驢肉”價格低廉, 一斤在20元左右。

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 這些黑作坊通過貨車、大巴等方式, 將一包包“假驢肉”發往全國各地。

多家黑作坊還聯合找來廂式貨車, 專門往北京發“假驢肉”, 送貨上門。 每天, 廂式貨車先是前往河間多個鄉鎮, 途經多處固定地點上貨, 將“驢肉”裝滿後,

整車開到北京南六環外的一處市場院內, 再由其他大麵包車將“驢肉”分裝拉走, 送往驢肉火燒店。

一名黑作坊老闆稱, 該貨車每天跑一趟北京, 整車裝滿可拉七八噸的貨, 但真驢肉只占三成。

無證黑作坊內豬肉變驢肉

1月7日中午12時許, 河間市黎民居鄉竇莊村, 新京報記者經過前期摸底, 與一家制售假驢肉的黑作坊老闆約在其窩點看貨。 經過反復核實記者身份後, 黑作坊老闆才帶記者進入到黑作坊。

該處黑作坊位於竇莊村一處民宅內, 老闆約摸30多歲。 一進入大門就看見院子內堆滿了煤炭, 煙霧繚繞, 一股煮肉的氣味撲面而來。 因為燒煙煤, 整個屋內煙霧熏人, 記者在裡面待了三四分鐘, 眼睛便被熏得睜不開。

這處黑作坊,

後屋住人, 前面兩個屋子為生產加工點。 大門左側一處彩鋼板搭建的五六十平米屋內, 擺放著兩口大鍋, 高約兩米, 直徑一米左右。 鍋內仍有煮肉剩下的熱湯冒著熱氣, 湯麵上漂浮著大量肉沫。

地面上擺放著一大盆驢油, 大鍋旁邊一白色編織袋內放著不知名的白色晶體顆粒物, 老闆稱其用於煮肉。 兩個藍色大桶內盛滿了煮肉的高湯, 用於多次煮肉。

在該處黑作坊的左側裡屋, 是晾肉的地點。 一排用木頭搭制的多層架子上擺滿了煮好的肉。 旁邊還放著一台真空包裝機, 地上堆放著已裝好並印有“河間鹵香驢肉”的包裝袋。 牆面上寫有發往各地的位址電話, 有瀋陽、秦皇島等地。

這處黑作坊老闆說, 這些肉都是馬肉、豬肉。

作坊這兩口鍋, 一鍋能煮800來斤。 一般白天煮馬肉, 晚上煮豬肉, “白天煮馬肉不怕事, 晚上煮豬肉沒人來查。 ”

“你嘗嘗, 我這豬肉做的味道絕對和驢肉一樣。 ”他說, 自己從15歲開始做這行, 幫別的黑作坊煮了三年肉之後便開始單幹, 已有多年。

他自稱一個月至少能出貨1萬斤“假驢肉”, 送往全國各地, 最遠的送到過雲南西雙版納。 (節選自新華網)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的認定與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在認定是否構成該罪時應從如下幾方面考慮, 具體為:

1、客體要件——侵犯的是雙重客體, 即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其中,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原料和成品, 以及按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

“食品衛生標準”是指食品衛生法對生產、經營食品的總體要求和生產、銷售某一類食品所必須達到的衛生指標, 一般指食品中含菌類、雜質或污染物質的最高容許量。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還必須符合特定的營養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部門標準和地方標準。國家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頒發。地方衛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或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在產品品質標準中列入衛生指標。凡是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是合格產品,凡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有可能構成本罪。根據《食品衛生法》第9條規定,下列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獸、畜、水產品及其製品。

(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7)摻雜、使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9)超過保質期限的。

(10)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殘留的農藥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凡是生產、銷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就違反了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即可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即要以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即使生產、銷售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也不構成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了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的結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細菌性、化學性、真菌性和有毒動植物等所引的暴發性中毒,常常表現為頭暈、嘔吐、噁心等;嚴重食物中毒,則是指造成相當數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發生了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至於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為感染源而導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衛生的食品而導致的疾病,如肝炎、腸炎、瘧疾甚至鼠疫等。

根據本法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如不能構成其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構成其罪,即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銷售金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屬於法條競合,應根據該條規定的“重法優於輕法”的處罰原則,擇取處刑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3、主體要件——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

同時,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若行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嚴重後果的發生,顯然將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經知道,也包括應當知道,若應當知道而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構成本罪。

若相關人員已經認定構成該罪,那麼其將面臨相應的處罰,具體的標準為:犯本罪的,應依具體情形承擔以下處罰: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處罰。

河間的驢肉作為百年流傳品牌食品必須保障安全才可以經久不衰,除了需要監管部門進行整治外,作為消費者的我們也可以不斷提高自己的辨識能力以防購得假冒偽劣食品。

一般指食品中含菌類、雜質或污染物質的最高容許量。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還必須符合特定的營養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部門標準和地方標準。國家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頒發。地方衛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或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在產品品質標準中列入衛生指標。凡是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是合格產品,凡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有可能構成本罪。根據《食品衛生法》第9條規定,下列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獸、畜、水產品及其製品。

(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7)摻雜、使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9)超過保質期限的。

(10)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殘留的農藥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凡是生產、銷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就違反了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即可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即要以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即使生產、銷售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也不構成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了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的結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細菌性、化學性、真菌性和有毒動植物等所引的暴發性中毒,常常表現為頭暈、嘔吐、噁心等;嚴重食物中毒,則是指造成相當數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發生了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至於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為感染源而導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衛生的食品而導致的疾病,如肝炎、腸炎、瘧疾甚至鼠疫等。

根據本法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如不能構成其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構成其罪,即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銷售金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屬於法條競合,應根據該條規定的“重法優於輕法”的處罰原則,擇取處刑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3、主體要件——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

同時,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若行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嚴重後果的發生,顯然將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經知道,也包括應當知道,若應當知道而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構成本罪。

若相關人員已經認定構成該罪,那麼其將面臨相應的處罰,具體的標準為:犯本罪的,應依具體情形承擔以下處罰: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處罰。

河間的驢肉作為百年流傳品牌食品必須保障安全才可以經久不衰,除了需要監管部門進行整治外,作為消費者的我們也可以不斷提高自己的辨識能力以防購得假冒偽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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