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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沒打到他, 在這件事裡沒有任何人受傷, 你們卻因此解雇我, 太苛刻了!”劉某在公司人力資源部辦公室裡大喊大叫。
幾天前, 劉某因為工作分配上的瑣事, 與同事金某發生口角。 劉某一時氣急, 竟揮拳打向金某。 金某躲閃開, 劉某沒打著, 但他仍一邊罵罵咧咧, 一邊追著金某。 金某跑出了辦公室後, 聞訊而來的其他員工攔住了正要追出去的劉某, 雙方因此沒有進一步的肢體衝突。
第二天, 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通知, 以劉某對同事進行暴力威脅,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 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
在仲裁中, 劉某一直強調, 自己雖然有打人的動機, 但最後卻沒和同事發生肢體衝突, 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 但最終, 仲裁委駁回了他的請求。 仲裁委在查閱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問詢了雙方對於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式後認為, 該公司規定, 員工上班時期嚴禁實施暴力威脅或打架、鬥毆行為, 否則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可予以無補償解雇。 這些規定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 內容亦無違法之處, 可以作為公司合法處理員工的依據。 根據這些規定, 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對同事的暴力威脅,
撰文丨孟曉蕊
漫畫丨薑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