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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穿山甲公益訴訟:東莞林業局敗訴,被判重新答覆資訊

因以“防盜、防搶劫”為由,不予公開穿山甲人工養殖基地——廣東省東莞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的詳細地址和養殖數量,東莞市林業局此前被起訴至法庭。

1月1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原告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環境公益法律中心執行主任李恩澤處瞭解到,審理上述行政訴訟案件的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於2017年12月28日作出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東莞市林業局需對相關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重新依法答覆。

判決書內容顯示,法院責令被告東莞市林業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對於原告李恩澤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重新依法作出答覆,同時撤銷東莞林業局於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東林公開【2017】2號《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答覆》。

此前李恩澤還曾就東莞市林業局關於穿山甲保護的答覆內容,向廣東省林業廳申請行政覆議,在覆議結果維持原有答覆內容後,李恩澤對東莞市林業局和廣東省林業廳提起了行政訴訟。

此次同為被告的廣東省林業廳也被法院判決撤銷其於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粵林行複【2017】2號《行政覆議決定書》。

澎湃新聞2017年12月4日曾報導,原告李恩澤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告東莞市林業局申請公開關於“穿山甲”生存、保護和管理的相關資訊,2017年4月12日,東莞市林業局回應李恩澤稱,基於防盜、防搶劫考慮,為確保養殖企業財產及員工人身安全,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詳細地址及養殖數量不便公開。

此後李恩澤就此向廣東省林業廳提起行政覆議,廣東省林業廳隨後在行政覆議決定書中,連用7次“被告東莞市林業局未在書面中予以準確援引,答覆內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構成違法或需要被撤銷”的語句。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行政機關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理由主要為申請人不符合“三需要”資格、政府資訊不存在、涉及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且權利人不同意公開和不屬於本機關公開。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東莞市林業局以不屬於該局公開範圍、資訊不存在等理由,不予公開穿山甲養殖企業位址和聯繫方式等內容,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的行為,前述理由並非法定理由。

而東莞市林業局還以涉及協力廠商商業秘密、經徵詢協力廠商意見等理由,不對外公開慶豐園養殖基地所養穿山甲養殖種類、來源和數量等資訊,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前述理由雖屬法定理由,但被告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因此,法院認為東莞市林業局於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東林公開【2017】2號《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答覆》適用法律錯誤,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應當予以撤銷。

同時,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廣東省林業廳作出的上述《行政覆議決定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予以撤銷。

最後,法院責令被告東莞市林業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對於原告李恩澤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重新依法作出答覆。

原告李恩澤1月11日就此評論稱:“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包括野生動物保護等工作必須陽光、透明,遵守法律法規,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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