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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兒

互聯網科技的飛速發展, 引領我們進入了“互聯網+”的全新時代。 各領域都在試圖搭乘互聯網的快車, 以謀求行業的新發展, 計程車行業也不例外, 以滴滴、神州、易到為代表的網路租約車(以下稱網約車)就凸顯了“互聯網+”特色, 正在悄然改變著我們的出行方式。 網約車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 是以2016年7月27日, 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7部委聯合發佈《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上廣深等地陸續出臺了相應的網約車細則。 新政實施後, 關於網約車, 你需要瞭解哪些呢?

什麼是網約車

(1)網約車的概念

網路預約計程車是指通過依託互聯網技術構建的服務平臺, 整合供需資訊, 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 提供非巡遊的預約計程車服務。 由此可知, 網約車與計程車本質上是一致的, 都是為有需要的消費者提供車輛和駕駛服務, 只是網約車獲得服務機會是通過接入移動互聯網資訊平臺獲得的。 任何一輛私家車接入互聯通資訊平臺, 為消費者提供車輛和駕駛服務, 都可以納入網約車的範疇。

(2)網約車的特點

1.完全依賴互聯網

網約車, 顧名思義指的是通過網路預約的計程車, 換言之, 無網則無交易。 網約車不再採用“掃街”的巡遊形式尋找乘客, 而是借助互聯網技術, 實現快速約車然後到快速達乘車地點,

就其根本而言, 與傳統計程車沒有本質差別。

2.主體多樣性

網約車主體的多樣性表現為兩方面。 一方面是網約車的法律關係主體有網約車平臺、私家車司機及乘客三方主體。 以目前已有的運營模式來看, 還存在提供車輛的汽車租賃公司、網路資訊平臺、駕駛員、乘客四方主體的運營模式。 另一方面是網約車駕駛員來源的多樣化, 區別于傳統的出租行業中司機專業化, 網約車的司機來自各行各業, 這也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3.資源利用的最大化

網約車是一種“人人幫助人人”的共用經濟模式, 其交易依託於互聯網也得益於互聯網, 借助互聯網整合海量供需平臺和及時的撮合匹配系統, 網約車的車輛使用率高,

車輛空駛率低而且網約車司機時間自由, 最大化的實現利用與共用。

網約車的安全保障

深圳女子搭順風車遭截殺, 一時將網約車的安全問題推向風口浪尖。 網約車催生了一種新型的計程車服務模式, 顛覆了傳統的政府監管理念模式, 也對原有的法律法規提出了重大的挑戰。 與網約車相關的法律問題涉及到諸多方面, 比如私車能否受雇營運、車輛營運定價問題、車輛安全問題、駕駛員的能力保障問題等, 而最引人關注的無疑是網約車的安全保障問題。

1.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要求

辦法首先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准入設置了門檻, 要求從事網約車經營需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具體包括:具備開展互聯網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相應的的資訊資料交互及處理能力、合規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等,

根據條件要求申請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

2.運營車輛需要符合的條件

根據辦法要求, 要求車型是不超過7座的乘用車(正常車型, 包括商務車都可以申請), 車輛需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要求車輛運營證, 需申請《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強制報廢或是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未達八年時, 退出網約車經營。

3.駕駛員需要符合的條件

辦法規定, 網約車司機需申請《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司機得滿3年駕齡、無交通肇事犯罪和暴力犯罪記錄、沒有一年被扣滿過12分。

根據《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從10月1日起, 駕駛員從事網約車服務需要參加全國和地方兩級考試, 規定設置了考試門檻, 參加考試人員需“無五”(具體指無交通肇事犯罪、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 無吸毒記錄, 無飲酒後駕駛記錄, 最近連續3個計分週期內沒有計滿12分記錄), 必須無暴力犯罪記錄。 考試合格後, 需註冊上崗, 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

網約車違約怎麼辦

網約車合同屬於客運合同, 乘客通過打車APP發佈訂車資訊, 資訊到達平臺, 即構成要約;司機通過平臺搶單成功信息到達平臺, 構成承諾, 客運合同即成立。

1.違約的主要表現形式

合同成立之後,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 乘客和司機都有可能存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主要表現為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履行不當和遲延履行:

履行不能:指不能依合同本旨為履行,表現為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和條件,無法要求繼續履行。如:司機搶單成功後,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是其他客觀原因突發情況導致其不能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或是乘客因為不可預見的原因不再需要預約車服務。需要明確的是,合同雙方也可以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合同的,這種情況下不構成違約,若沒達成一致解除合同的意思,則構成單方面的違約。

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不履行合同義務。這種違約形式在網約車的運營中比較常見,如駕駛員與乘客在訂立客運合同後,乘客在等待車輛來的過程中遇到馬路上的計程車也許會乘坐計程車而去,或是網約車司機在趕往約定地點的過程中,會承載馬路揚手的乘客,或者由於其他主管方面的原因,不再前往預約地點,從而造成拒絕履行的情況。

履行不當: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情況履行義務的行為,如履行的數量不足、方法不當、地點不對等。在網約車客運合同中,司機找不到預約地點或是因早不到目的地而繞路;私自換司機和車輛的行為、危險駕駛等行為都可以視為司機履約不當。

遲延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在網約車客運合同中,司機超過約定的時間仍未到達約定地點或是司機准點到達後乘客未按時乘車的行為都構成遲延履行。

2.違約責任的承擔

目前,對於各類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承擔,各大網約車平臺主要是採取禁用或是強制退出平臺的方式。以滴滴打車為例,根據其發佈的《打車軟體行業使用及其服務規範》,若司機搶單後未按約定時間到達預約地點,則屬於遲到,遲到兩次記一次違約,禁用三天打車軟體。司機搶單以後無故取消訂單的行為也構成違約,將對司機進行罰款;在乘客端,其無故棄用車或是因其原因無法取得聯繫都將按違約處理,將予以一定的禁用處罰,乘客兩次遲到分鐘以上,按一次違約處理。可以看出,目前對於網約車的各種違約行為,違約成本低,懲罰措施力度不夠,規製作用有限。

網約車管理辦法對也這些違約行為進行了規制,首先是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經營行為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網約車所有的交易都依賴于網約車平臺公司的交易平臺,因此對服務平臺的運營設置准入門檻有助於加強對網約車運營的監管。如: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必須具備完善的評價機制,要求對駕駛員和約車人的交易記錄資訊全部留痕,要求在網約車服務進行時,要提供駕駛員姓名、手機號碼、照片、車牌和服務評價結果等資訊。其次,設立統一的打車軟體信用記錄系統。辦法要求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資訊共用(共用資訊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資訊、服務品質以及乘客評價資訊等),將司乘雙方的違約記錄納入信用體系並定期公佈,可以預見的是,資訊化時代,這種與個人資訊綁定的信用綁定能有效的規則各種違約行為,促進網約車的規範化發展。此外,筆者以為,各網路運營平臺公司可以通過制定定金罰則制度、乘客與司機相互評分制度等來規制網約車的違約問題。

網約車出了事故怎麼辦

隨著網約車逐漸成為人們選擇的出行方式之一,隨之而來的網約車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誰來為專車、順風車事故買單?

1.乘客損失找平台

2.網約車侵權糾紛中,責任情況不一

辦法雖然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但是,對於網約車致第三人損害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承擔與傳統計程車公司等同的替代責任,還是與網約車駕駛人分別承擔侵權責任和補充責任呢?對此,實踐中並沒有達成共識,因為網約車類型較多,不同類型存在實質性差異。

一類是乘客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訂立承運合同。具體指網約車公司自己招聘司機、自己組建車隊,通過指派司機進行通過自己的網路平臺提供用車服務的,例如首汽約車、神州專車之類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網約車司機在運輸過程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平臺對外承擔賠償責任,事後可以根據其與司機之間的勞動協議進行追償。

另一類是乘客與司機訂立承運合同,網約車平臺公司與乘客和司機之間訂立的是居間合同,如滴滴在其與車主的《服務合作協定中》明確其與滴滴車主之間僅存在掛靠合作關係,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勞動關係。平臺利用互聯網平臺對用車需求和車輛資訊進行處理,進而撮合促成距離最近的用戶和車輛達成承運合同,在這一類型的網約車服務中,因為司機是否接單完全自願,並不完全受平臺的指示、控制、監督和管理,也不從網約車公司獲取固定勞務報酬,因此司機並非網約車公司的雇員。在這種網約車情形下,用戶是與司機直接成立的運輸合同,司機一旦出現侵權行為,由司機自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責任,只有在違反居間合同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時才存在。如,平臺承諾其加盟駕駛員均符合《辦法》第14條的規定,但卻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使用者利益。

3.網約車登記性質變更保險公司可能拒賠

在網約車蓬勃發展的勢頭中,有一條潛規則在行業內盛行,那就是由私家車保險為網約車事故買單。為此,保監會發佈聲明“私家車參與運營,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同樣一台車,營運車的費率是非營運車輛費率的一倍,營運車輛在路上的時間長,出險風險的可能性更大。根據《保險法》第52條,商業車險條款一般約定:因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可見,若非營運車輛以家用車性質投保,卻有償提供“專車”、“拼車”等營運服務,並未與保險公司就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協商一致,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乘客傷亡、車輛損毀的,保險公司可依法拒賠。

筆者以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與相應的保險公司之間共同構建針對網約車(私家車)的保險理賠模式。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網約車的運營評價記錄、出險記錄等對不同的網約車設定差別化車險費率,既可以避免為網約車事故買單,又可以為網約車交通事故提供及時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

主要表現為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履行不當和遲延履行:

履行不能:指不能依合同本旨為履行,表現為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和條件,無法要求繼續履行。如:司機搶單成功後,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是其他客觀原因突發情況導致其不能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或是乘客因為不可預見的原因不再需要預約車服務。需要明確的是,合同雙方也可以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合同的,這種情況下不構成違約,若沒達成一致解除合同的意思,則構成單方面的違約。

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不履行合同義務。這種違約形式在網約車的運營中比較常見,如駕駛員與乘客在訂立客運合同後,乘客在等待車輛來的過程中遇到馬路上的計程車也許會乘坐計程車而去,或是網約車司機在趕往約定地點的過程中,會承載馬路揚手的乘客,或者由於其他主管方面的原因,不再前往預約地點,從而造成拒絕履行的情況。

履行不當: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情況履行義務的行為,如履行的數量不足、方法不當、地點不對等。在網約車客運合同中,司機找不到預約地點或是因早不到目的地而繞路;私自換司機和車輛的行為、危險駕駛等行為都可以視為司機履約不當。

遲延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在網約車客運合同中,司機超過約定的時間仍未到達約定地點或是司機准點到達後乘客未按時乘車的行為都構成遲延履行。

2.違約責任的承擔

目前,對於各類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承擔,各大網約車平臺主要是採取禁用或是強制退出平臺的方式。以滴滴打車為例,根據其發佈的《打車軟體行業使用及其服務規範》,若司機搶單後未按約定時間到達預約地點,則屬於遲到,遲到兩次記一次違約,禁用三天打車軟體。司機搶單以後無故取消訂單的行為也構成違約,將對司機進行罰款;在乘客端,其無故棄用車或是因其原因無法取得聯繫都將按違約處理,將予以一定的禁用處罰,乘客兩次遲到分鐘以上,按一次違約處理。可以看出,目前對於網約車的各種違約行為,違約成本低,懲罰措施力度不夠,規製作用有限。

網約車管理辦法對也這些違約行為進行了規制,首先是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經營行為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網約車所有的交易都依賴于網約車平臺公司的交易平臺,因此對服務平臺的運營設置准入門檻有助於加強對網約車運營的監管。如: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必須具備完善的評價機制,要求對駕駛員和約車人的交易記錄資訊全部留痕,要求在網約車服務進行時,要提供駕駛員姓名、手機號碼、照片、車牌和服務評價結果等資訊。其次,設立統一的打車軟體信用記錄系統。辦法要求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資訊共用(共用資訊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資訊、服務品質以及乘客評價資訊等),將司乘雙方的違約記錄納入信用體系並定期公佈,可以預見的是,資訊化時代,這種與個人資訊綁定的信用綁定能有效的規則各種違約行為,促進網約車的規範化發展。此外,筆者以為,各網路運營平臺公司可以通過制定定金罰則制度、乘客與司機相互評分制度等來規制網約車的違約問題。

網約車出了事故怎麼辦

隨著網約車逐漸成為人們選擇的出行方式之一,隨之而來的網約車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誰來為專車、順風車事故買單?

1.乘客損失找平台

2.網約車侵權糾紛中,責任情況不一

辦法雖然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但是,對於網約車致第三人損害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承擔與傳統計程車公司等同的替代責任,還是與網約車駕駛人分別承擔侵權責任和補充責任呢?對此,實踐中並沒有達成共識,因為網約車類型較多,不同類型存在實質性差異。

一類是乘客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訂立承運合同。具體指網約車公司自己招聘司機、自己組建車隊,通過指派司機進行通過自己的網路平臺提供用車服務的,例如首汽約車、神州專車之類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網約車司機在運輸過程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平臺對外承擔賠償責任,事後可以根據其與司機之間的勞動協議進行追償。

另一類是乘客與司機訂立承運合同,網約車平臺公司與乘客和司機之間訂立的是居間合同,如滴滴在其與車主的《服務合作協定中》明確其與滴滴車主之間僅存在掛靠合作關係,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勞動關係。平臺利用互聯網平臺對用車需求和車輛資訊進行處理,進而撮合促成距離最近的用戶和車輛達成承運合同,在這一類型的網約車服務中,因為司機是否接單完全自願,並不完全受平臺的指示、控制、監督和管理,也不從網約車公司獲取固定勞務報酬,因此司機並非網約車公司的雇員。在這種網約車情形下,用戶是與司機直接成立的運輸合同,司機一旦出現侵權行為,由司機自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責任,只有在違反居間合同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時才存在。如,平臺承諾其加盟駕駛員均符合《辦法》第14條的規定,但卻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使用者利益。

3.網約車登記性質變更保險公司可能拒賠

在網約車蓬勃發展的勢頭中,有一條潛規則在行業內盛行,那就是由私家車保險為網約車事故買單。為此,保監會發佈聲明“私家車參與運營,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同樣一台車,營運車的費率是非營運車輛費率的一倍,營運車輛在路上的時間長,出險風險的可能性更大。根據《保險法》第52條,商業車險條款一般約定:因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可見,若非營運車輛以家用車性質投保,卻有償提供“專車”、“拼車”等營運服務,並未與保險公司就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協商一致,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乘客傷亡、車輛損毀的,保險公司可依法拒賠。

筆者以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與相應的保險公司之間共同構建針對網約車(私家車)的保險理賠模式。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網約車的運營評價記錄、出險記錄等對不同的網約車設定差別化車險費率,既可以避免為網約車事故買單,又可以為網約車交通事故提供及時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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