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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煩民”證明怎樣才能取消?蘭州人大代表建議借鑒外地改革經驗

醫院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房屋產權證明、家庭困難證明……在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上, 來自城關團的市人大代表沈毅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取消各類“煩民”證明的建議》。

一些“煩民”證明可簡化

沈毅說, 自“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以來, 政府陸續取消了一些“奇葩證明”, 但通過座談調研, 目前基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必要、可簡化的“煩民”證明, 歸納起來主要有:一是證明的種類多、涉及的部門和辦事環節多, 隨意性比較大;二是要求居民開證明的法律依據不清、部門責任不明, 缺乏統一規範;三是部分明確規定取消的證明仍未取消。

例如:

醫院證明:醫院在處理異地報銷時, 要求社區開具相關人員在轄區借住、工作, 在業主家中從事家庭服務等工作證明, 部分情況社區無法求證。 醫保部門應進一步優化異地報銷流程, 為群眾提供便利。

親屬關係證明:證明“我爸是我爸”、“有無私生子”的現象依然存在。 公證處、銀行、旅行社等行業, 要求居民來社區開具親屬關係證明。 派出所戶籍資訊和戶口本完全可以證明, 社區無需再出具證明。 相關部門應取消不需要、不必要的證明, 同時明確公證處、銀行、旅行社等行業調查取證的義務和職責。

房屋產權證明:居民自建房屋, 年代久遠, 無任何手續, 要求社區開具房屋產權證明, 社區無法證明。 房管部門應牽頭,

對我市自建房屋進行登記清查, 健全房屋資訊資料庫。

家庭困難證明:居民所在單位、學生所在學校要求社區開具貧困證明。 居民既不屬於低保戶, 也不屬於低收入家庭, 社區無法開具貧困證明。 民政部門、教育部門應出臺相關規定, 完善各類申請流程。

無業證明:居民在就業年齡段, 且身體健康, 要求社區開具無業證明。 社區目前只針對重度殘疾人員開具無業證明, 對在就業年齡段的人員無法開具此證明。 就業部門應出臺就業年齡段無業證明相關規定, 為基層提供指導, 也為居民提供便利。

婚姻狀況證明:自民政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後, 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民政部門應出臺相關規定, 減少或取消不必要的婚姻狀況證明。

銀行業務證明:居民在銀行換取較多破損人民幣時, 銀行要求居民在社區開具“不是故意損毀人民幣”證明;居民代為更改家人、親友銀行卡、醫保卡密碼時, 要求社區開具“親人授權同意此人代理更改”證明。 此類證明, 社區無理由、無許可權開具。 金融部門應加強對銀行業務辦理的優化和指導, 取消此類無理由證明。

小學入學證明:超齡兒童入學時, 教育局要求居民在街道開具超齡未入學證明。 居民提供的幼稚園畢業證和幼稚園證明完全可以證明兒童此前未入小學學習, 完全不必再由街道開具證明。 教育部門應簡化超齡兒童入學手續,

取消不必要的證明。

建議借鑒外地改革經驗

1.借鑒北京、上海等地“放管服”改革經驗, 建立“證照庫”、“法人一證通”系統, 促進部門間資訊共用, 減少重複報送和“迴圈證明”, 讓資料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2.相關部門要本著權責一致、主動擔當的精神, 對證明的種類、涉及的公共服務事項進行梳理規整, 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

3.完善辦事程式, 不僅要解決“開不開”證明的問題, 更要解決群眾“要不要開”、“找誰開”、“怎麼開”的問題, 避免出現取消證明後群眾辦事反而不方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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