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是兵員大省, 也是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大省, 每年接收軍轉幹部人數約占全國的十分之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的軍轉安置工作,
進一步明確
黨政機關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主管道作用
魯發〔2016〕24號文件規定, 各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要帶頭接收安置軍轉幹部, 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計畫時預留出部分崗位專門用於安排軍轉幹部;自然減員空缺出來的行政編制,
2017年, 全省軍轉幹部安置工作電視會議還要求各地充分挖掘安置潛力, 強化接收安置措施, 確保今年全省軍轉幹部安置到黨政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比例較2016年再有新的提高。
進一步突出
師團職軍轉幹部這一安置重點
師團職軍轉幹部是安置工作的重點, 對師團職軍轉幹部安置實行“四個單列”:
一是安置計畫單列。
二是考試成績單列。 對團職幹部考試堅持簡便易行原則, 與其他幹部分卷考試, 重點測試政治素質、組織管理、問題處置等能力, 實行成績單獨排序。
三是領導職數單列。 魯發〔2016〕24號檔規定, 對確需安排領導職務的師團職幹部, 按照規定程式, 先進後出, 暫時超職數安排。 對擔任正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轉幹部, 有條件的市安排到縣(市、區)人大、政協擔任副職。 同時採取預留領導職數、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妥善安排師團職軍轉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四是編制單列。 魯發〔2016〕24號文件規定, 黨政機關接收師團職軍轉幹部, 在中央增加的行政編制內相應增加編制;事業單位接收師團職軍轉幹部, 原則上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
進一步拓寬
軍轉幹部安置管道
主動與中央駐魯單位(企業)和省屬企業進行溝通協商, 充分挖掘安置潛力, 調動其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積極性。 對中央駐魯單位採取雙向選擇與單向選擇相結合、指令性分配保底的安置辦法, 促使其接收安置軍轉幹部, 確保安置計畫按時完成。 各地還制定優惠政策, 鼓勵和引導軍轉幹部到中小城市、鄉鎮街道和基層一線工作。
進一步擴大
軍轉幹部“人崗相適”試點範圍
積極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原則, 在省直單位和有關市繼續擴大“人崗相適”試點範圍。 充分考慮軍轉幹部的知識結構、專業特長和素質特點, 對考試考核分數達到規定標準且具有專業特長的軍轉幹部, 根據部隊推薦、地方急需、個人自願的原則, 優先選擇專業對口崗位, 實現“人”與“崗”的有效對接, 最大限度地實現軍轉人才的合理配置。
進一步加強
軍轉安置工作的領導責任制
建立“三個納入”工作機制, 形成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格局。
一是把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 作為人才強省和建設“和諧山東、平安山東”的重要內容;
二是把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目標管理範圍,作為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是把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納入“雙擁”整體規劃,作為創建“雙擁模範城”和“雙擁工作先進單位”的重要標準。對未按時完成軍轉安置任務、拒絕或變相拒絕接收軍轉幹部的部門單位,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組織、編制、人社等部門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職稱評聘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連結:
2017年山東省直單位
接收安置軍轉幹部考核工作辦法
1. 考核內容:
考核依據軍轉幹部本人檔案記載,對軍齡和立功受獎等情況進行量化賦分。
2. 賦分標準:
(1)軍齡:每年0.5分。
(2)立功受獎:獲大軍區級以上榮譽稱號或戰時一等功的計20 分;獲一等功或戰時二等功的計10分;獲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的計5分;獲三等功的計1分。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三位人員分別計20、10、5分;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或軍隊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三位人員分別計10、5、2分;獲軍隊科技進步二等獎前三位人員分別計5、2、1分。在執行全國性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時立功的可參照戰時立功的賦分。立功受獎分數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上一個獎勵等次的分數,其中三等功最多計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獎的,只按最高獎項計分一次。
(3)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或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0年計5分,超過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時間段內,各項分數不重複累加。
3. 考核組織:
考核賦分工作由省軍轉辦會同有關部隊轉業辦組織實施。考核量化賦分情況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和軍轉幹部所在部隊進行公示。
(注:具體解釋請諮詢當地軍轉部門)
二是把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目標管理範圍,作為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是把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納入“雙擁”整體規劃,作為創建“雙擁模範城”和“雙擁工作先進單位”的重要標準。對未按時完成軍轉安置任務、拒絕或變相拒絕接收軍轉幹部的部門單位,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組織、編制、人社等部門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職稱評聘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連結:
2017年山東省直單位
接收安置軍轉幹部考核工作辦法
1. 考核內容:
考核依據軍轉幹部本人檔案記載,對軍齡和立功受獎等情況進行量化賦分。
2. 賦分標準:
(1)軍齡:每年0.5分。
(2)立功受獎:獲大軍區級以上榮譽稱號或戰時一等功的計20 分;獲一等功或戰時二等功的計10分;獲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的計5分;獲三等功的計1分。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三位人員分別計20、10、5分;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或軍隊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三位人員分別計10、5、2分;獲軍隊科技進步二等獎前三位人員分別計5、2、1分。在執行全國性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時立功的可參照戰時立功的賦分。立功受獎分數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上一個獎勵等次的分數,其中三等功最多計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獎的,只按最高獎項計分一次。
(3)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或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0年計5分,超過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時間段內,各項分數不重複累加。
3. 考核組織:
考核賦分工作由省軍轉辦會同有關部隊轉業辦組織實施。考核量化賦分情況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和軍轉幹部所在部隊進行公示。
(注:具體解釋請諮詢當地軍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