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1996年9月入伍, 2007年3月復員, 隨後被安置到某公司工作。 2010年3月, 公司因改制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 但在計發經濟補償金時, 沒有將我的軍齡計算在內。
答覆:原勞動保障部《關於複轉軍人軍齡及有關人員工齡是否作為計算職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答覆意見》明確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第五條規定, 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 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 因此, 你的軍齡應當計算為工作年限。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 工齡的長短標誌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 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4)在職人員(包括學徒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參軍、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後, 其參軍前的工齡、軍齡和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
(5)被判刑後開除軍籍的復員退伍人員, 刑滿釋放後參加工作的, 其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時算起。 判刑後保留軍籍的, 可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6]33號)。
因不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 過去的軍齡不應計算為軍齡。 (解放軍總政部幹部部[1963]總政幹字第226號)
(8)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 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 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 退伍回原籍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
(9)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 其入伍時間, 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徵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 要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 我們認為部隊幹部復員、轉業批准退出現役後, 有的要有一段時間做好思想動員工作, 因而, 以辦理離隊手續時間較為合適;而戰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後, 才批准退出現役。 因此我們認為仍維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