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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生完孩子恢復工作還要再過一次“實習期”?

如果不是一位產婦告訴我, 她生小寶寶半年上班後還要再經過“三個月的實習期…”打死我都不信, 私營企業竟然還有這樣的荒唐規定:崗位未變, 僅僅是休產假超過了他們自定的:離開公司三個月…, 有兩位私企女幹部, 因為生孩子不僅要再過一次“實習期”, 連原來的幹部變成了普通員工…最可氣的是:因為不給哺乳時間, 一位媽媽“憋”斷了乳, 才幾個月的寶寶很無奈由母乳改為了奶粉餵養…

你們單位有女工權益保障部嗎?“不懂, 沒聽說過…”, 有工會嗎?有職工代表嗎?“聽說有工會, 但不知道誰是職工代表,

也沒見開過職工代表大會….”產婦每天都要安排兩次哺乳時間, 也可以合併為一次…回答是:沒聽說過…天啊, 啥都不全, 啥都沒做, 怎麼通過上級工會的檢查?內部人員告訴我:我們單位聘請有大企業的退休幹部, 整理材料相當有一套, 對付檢查都能滴水不漏….

大家是否知道:實習期、見習期都是針對在校大學生的, 企業用工適用的是:試用期, 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 是雙方相互選擇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有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女人生孩子不僅僅是家庭傳宗接代, 也是人類的繁衍生息, 沒有女人的無私奉獻, 那有人類、國家的強大。 所以, 國家政府早就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婦女、兒童的法律條文, 但這些法律在私營企業如同“兒戲”, 發財的老闆們絕不是法盲, 他們絕不會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而是在利用這些來自鄉下女孩子的無知, 矇騙或糊弄他們善良的天性。

全總、中央統戰部、勞動部、國家工商局曾發出《關於在私營企業組建工會和開展工會工作的通知》, 在私營企業組建工會,對於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至關重要,應引起各級黨政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的重視…

我們每年都要有兩次對私營企業的黨建工作進行檢查, 具體落實也有:工會工作、共青團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

員工的未知、各項法律條文在私營企業無法落實, 那麼, 我們的檢查是怎麼通過的?我們的女工不知道每天還有“兩次哺乳時間”;不知道“兩次實習期”是違法的;更不知道:工會組織必須下設:女工權益保障部…一切的一切, “虛”設在私營企業氾濫, 最可怕的是:虛設的機構, 都還能通過“嚴苛”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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