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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人撞死他人後逃逸 單車公司擔主責賠償10多萬

(原標題:騎車人肇事逃逸單車公司擔主責)

共用單車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但由於人為破壞等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事件層出不窮。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警大隊瞭解到,當地發生一起單車肇事逃逸案,造成人員死亡,之後單車公司承擔了主要責任。

2017年7月11日,寧波市鄞州區薑山鎮發生一起電動自行車與共用單車相撞的交通事故。 鄞州交警大隊民警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到現場,發現路面上有明顯的兩車碰撞痕跡,共用單車騎行人員肇事逃逸,而騎電動車的男子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

由於事發路段未安裝攝像頭,為追查肇事逃逸者身份,交警與該共用單車公司取得聯繫,要求對方配合調查取證,提供該輛單車騎行人員的資訊。 據該共用單車公司回饋,由於涉案的共用單車二維碼和鎖均被人為破壞,後臺記錄的最後一次騎行資訊是在事故發生前一個月左右。

經調查,警方排除了記錄中最後騎行人員肇事逃逸的可能性,關於肇事者的身份線索就此中斷。 此後,鄞州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對該案的死者家屬予以法律援助。

王琛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前期分析和相關證據材料,該案只是一起普通侵權糾紛,如果發生碰撞事故的雙方均在現場,則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

但因其中一方逃逸,導致雙方責任無法認定。 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共用單車公司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悉,警方在調查時發現,該共用單車公司曾在一個月前收到過對該輛單車的報修,但一直未進行維修。 進而導致單車在有故障的情況下仍被借用,最終導致事故發生,且由於無騎行人員記錄使肇事者得以逍遙法外。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共用單車公司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年10月9日,該案訴至鄞州區人民法院。 在案件溝通中,由於後臺有記錄的最後騎行人員史某就是此輛共用單車二維碼破壞者,其故意損壞車輛的行為在這起事故中負有一定責任,因此被告共用單車公司方將其追加為共同被告。

經原被告、法院各方多次溝通協調,三方達成一致調解意向,並簽署調解協定約定:共用單車公司以人道主義慰問金形式支付原告10余萬元,史某給付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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