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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用微信辭職有效嗎?

現在通訊工具發達, 員工會使用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辭職, 事後又反悔。

問題來了?辭職使用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方式到底有沒有效?屬於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麼?

案情介紹

張立在某燈飾行從事銷售工作, 合同約定時間為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

2017年10月25日, 張立用微信向老闆發了辭職信息。 當日, 燈飾行向張立轉帳支付了9月和10月兩個月的工資。

張立認為燈飾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提出勞動仲裁, 要求燈飾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後不服仲裁, 向法院起訴。

燈飾行老闆張立兩個月曠工未來上班, 本可以此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但考慮其身體狀況, 沒有解除他, 反而按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轉帳給他。 辭職是張立自己通過資訊提出來的。 張立資訊不是我發的, 是我母親用我手機發的, 我並不知情, 而且這也不是書面形式。

法院判決

2017年10月25日張立以微信的方式向燈飾行發出辭職信, 後又稱辭職短信是其母親用張立手機發送的, 自己並不知情, 但其未提出確鑿證據, 且即使該短信為其母親所發, 在發出辭職短信後, 張立並未向燈飾行提出任何異議, 也沒有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其行為視為預設, 且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 電子資料也屬於書面形式, 故本院認定張立有辭職的意思表示。

鑒於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燈飾行應當按照張立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法條連結

1

《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

所以, 員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提出辭職是使用書面形式提出的辭職。

對於員工而言, 基於電子資料瞬間傳送的特性, 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短信辭職前需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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