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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才發現買來的房屋是“凶宅”,怎麼辦?看這則典型判例及詳細救濟策略

賣房人有義務將與房屋買賣合同訂立有關的重大資訊真實、及時的向買受人披露,否則可能構成欺詐

閱讀提示

現如今買房不容易,

政策、房價、地段、學區、開發商、物業、配套設施等一系列因素考慮下來, 一番千挑萬選之後終於將房買到手, 突然發現辛苦買來的婚房竟是“凶宅”, 可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出賣人對此事隻字未提, 此時買房人應當如何處理?根據本文引用的案例, 標的房屋屬於凶宅這一事實屬於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 賣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有義務將這一事實如實告知買受人, 否則買受人可以賣方欺詐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裁判要旨

賣房人有義務將與房屋買賣合同訂立有關的重大資訊真實、及時的向買受人披露。 標的房屋屬於凶宅這一事實屬於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 賣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這一事實的,

買房人可以賣方欺詐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案情簡介

二、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 孫X從鄰居處得知甄XX的愛人在2005年11月某日淩晨自1905號房屋跳樓自殺, 在與甄XX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孫X向法院起訴, 請求法院判定撤銷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要求甄XX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相應損失。

三、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一審判定解除案涉合同, 甄XX不服, 提起上訴, 北京市一中院以一審法院釋明程式不充分明確為由, 判決撤銷原判, 發回重審。

四、海澱區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認為1905號房屋構成傳統意義上的“凶宅”, 甄XX在簽訂合同時隱瞞這一重要事實, 已經構成欺詐, 判決:撤銷案涉合同,

甄XX向孫X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相應損失。

五、甄XX不服, 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經驗總結

一, 建議買房人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購房目的(家庭自住、學區房、婚房等), 約定賣方應當保證房屋不存在非品質瑕疵, 並且在合同中寫明賣方違反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買房人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仔細調查房產的相關情況, 不僅是要查清房屋權屬登記情況、有無共有人、是否屬於共同財產等問題, 還可以到物業公司、居委會、鄰居處瞭解該房屋和所在社區是否發生過意外死亡事件等相關具體情況, 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後再簽訂買賣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

案件來源

甄XX與孫X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1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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