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不可不知!公司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最終獲賠17萬

案列

Z某2008年5月12日入職北京某醫療公司, 雙方分別於2008年5月12日及2011年5月6日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最後終止日期為2014年5月11日。 2014年4月8日, 公司以“雙方勞動合同於2014年5月11日到期”為由書面通知Z某, 雙方勞動關係到期後不再續簽, 要求Z某於2014年5月1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並辦理離職手續。 Z某表示不同意, 雙方發生爭議。

法院認定Z某2008年後連續與公司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權選擇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終止合同, 而公司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終止合同, 公司在此種情況下與Z某終止合同的行為違法,

應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公司向Z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17萬。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 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 Z某在2008年之後與公司之間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

是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是不是只要勞動者在2008年之後, 跟公司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公司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這也未必, 在以下情形的, 公司可以不予續簽, 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1、公司註冊地或勞動關係實際履行地在上海地區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經企業提出, 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ps:如需一對一免費諮詢律師,

歡迎在各大應用商店搜索“律律”下載APP, 我們的律師一定秒回喲!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