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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公司拒簽勞動合同,員工這麼做,獲高額賠償金

小王2010年5月12日入職某醫療公司, 雙方分別於2010年5月12日及2013年5月6日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最後終止日期為2016年5月11日。 2016年4月8日, 公司以“雙方勞動合同於2016年5月11日到期”為由書面通知小王, 雙方勞動關係到期後不再續簽, 要求小王於2016年5月1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並辦理離職手續。 小王不同意, 雙方爭議。

律師解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 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 小王在2010年之後與公司之間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 是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案件中, 公司說小王在終止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 視為其認可不再續簽, 但在實踐中, 當勞動者滿足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時, 即便是勞動者未主動提出, 單位也應主動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不得隨意終止, 否則將承擔違法的責任, 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撤銷通知, 繼續履行勞動關係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是不是只要勞動者在2010年之後, 跟公司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公司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這也未必, 在以下情形的, 公司可以不予續簽, 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1、公司註冊地或勞動關係實際履行地在上海地區的;

2、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經企業提出, 拒不改正的;

7、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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