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皓皓經人介紹與比自己小三歲的李晴晴閃婚。 但晴晴一直不知道皓皓在結婚前其實一直與其單位同事姍姍保持著不可描述的關係, 同事間也流傳著二人辦公室戀情的流言蜚語。 皓皓婚後, 仍與姍姍藕斷絲連, 一直曖昧不清, 纏綿悱惻。 。 。 。
婚後一年左右, 皓皓被公派到外地分公司工作, 同行人員中也有姍姍。 接下來的劇情難免俗套。 他倆借公派的機會, 就在別的城市開始了同居生活, 鄰里進出也以老公老婆相稱, 在鄰居看來這是一對新婚不久的小夫妻。 好事不出門, 八卦傳萬里。 在家守活寡的晴晴“偶然”得知此事,
晴晴一紙訴狀將皓皓告上法庭, 要求與其離婚, 並要求皓皓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五萬元。
一、准予晴晴的離婚請求。 由於雙方常年分居生活, 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破裂有事實依據, 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黃某在與余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間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 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具有重大過錯。
晴晴因皓皓與姍姍長期同居、不盡丈夫職責, 未盡家庭義務。 而導致晴晴身心上遭受痛苦。 根據皓皓的過錯大小、經濟負擔能力、當地平均生活水準等因素, 法官酌定調整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為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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