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 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同時在某些特殊原因辭退員工的時候還需要支付員工一定的補償。 究竟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可以獲得補償?
1、用人單位沒按勞動合同履行約定的
比如用人單位在合同中承諾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解決戶口問題或者有其他各項福利待遇等等, 如果進入單位後, 發現這些約定不過“一紙空文”, 用人單位根本沒有按約定履行的話, 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 並獲得離職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不能及時發放工資或更改發放時間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並獲得勞動者同意簽字確認。 私自延遲工資發放或因員工業績沒有達到單位要求就扣除工資等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勞動者可以因此提出辭職並獲得補償金。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現在按照法律規定, 任何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險”;如果用人單位不能依法為員工繳納保險, 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補繳, 提出辭職也同樣可以獲得補償金。
4、用人單位強制作業的
我們都知道有一些工種是有一定危險性的,
員工被單位勸辭時要注意什麼
(一)如果被單位勸辭, 您可以不同意, 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張不上班, 單位口頭同意也不行, 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據, 也可以是錄音、手機短信等)不上班是單位的同意才可以考慮選擇不上班。 根據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 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任何經濟補償, 因此, 不要不注意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後果。
(二)如果一旦爭議已經產生, 您一定想好辦法補救, 證明當初不上班不是你故意曠工, 而是用人單位的授意, 可以通過人證, 最好再輔助於其他證據,
(三)再有, 如果單位以您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開除您, 您就要看看該規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序和是否對你有公示, 如果你從來沒有見過這個規章制度, 那麼依據它對你做出的開除決定你可以質疑他的合法性, 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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