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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女子試用期懷孕被單位辭退,單位被判賠9萬元!

案列:

李女士在試用期內發現自己懷孕, 彙報給公司沒幾天, 就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近日, 豐台法院一審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需支付李女士8.7萬余元工資。

李女士于2012年7月11日入職北京一家科技公司, 試用期兩個月, 雙方勞動合同有效期到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8月20日, 李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並于次日向主管領導說明情況。 8月24日, 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李女士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 10月30日的工資8.7萬餘元, 獲得支持。

辭退孕婦的補償標準

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法孕婦辭退賠償2017年的標準之經濟補償, 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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