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 我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 庭審中, 被告人莫煥晶的辯護人党琳山不服從法庭指揮, 擅自退庭,
12月27日, 被告人莫煥晶向我院書面提出不再另行委託辯護人, 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我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被告人莫煥晶提供辯護。 12月29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位律師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莫煥晶, 莫煥晶同意該兩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18年1月5日下午,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前來我院, 通過我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視窗提交了被告人莫煥晶之父莫某某簽名的代為委託辯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