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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請注意!判決書退件也視為送達

近日,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快速審判團隊審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及被告滿某出庭參加了訴訟。 案件審理終結後, 法院工作人員按照被告滿某當庭手寫簽名的位址確認書用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該案的民事判決書, 但是該郵件被退回, 退件原因是:被告滿某要求自取, 逾期未取而退回。 隨後, 工作人員多次電話聯繫被告滿某, 被告滿某均稱要去法院自取該案的民事判決書, 實際上其並未到法院領取該案的民事判決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因受送達人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 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在本案中, 被告滿某自願向法院提供了本人親自書寫並簽名確認的地址確認書,

確認已經瞭解了《送達地址有關事項告知書》的全部有關事項, 該位址確認書便有了法律效力。

被告滿某逾期未領取法院專遞郵件而導致該郵件被退回的行為, 不影響該案民事判決書對被告滿某的送達, 亦不影響民事判決書的生效。

編輯:黃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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