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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引人注目的十大刑事案件,你都知道嗎?

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正式推出。 此次入選的十個刑事案件均為人民法院報2017年所報導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公眾關注度高、案情疑難複雜、審理難度大, 或是審判結果具有重大突破或借鑒作用的刑事案件。

這十大案件分別為:于歡故意傷害案、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趙春華涉槍案、盧榮新無罪釋放案、任潤厚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申請案、“e租寶”非法集資案、山東非法疫苗案、組織刷單入刑第一案、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

這十大案件反映了過去一年法院為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所作的努力, 展示了法院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體現了法院在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保障人權方面所作的貢獻, 彰顯了司法的理性、良知與溫度。

應人民法院報邀請,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為上述 2017 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作了精彩點評, 對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義及重大影響進行了深入解讀。

1.於歡故意傷害案

因欠高利貸未如約還款, 于歡和母親蘇銀霞遭遇十餘人登門催債, 於歡持尖刀捅刺, 最終致杜志浩等人一死三傷。 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2017年6月23日, 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宣判, 認定於歡防衛過當, 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專家點評:盧建平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于歡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二審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量刑上的巨大反差緣于是否認定于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事實認定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觀真相, 直接決定了量刑是否符合實體公正。 就司法邏輯而言, 事實認定是第一位的, 法律適用是第二位的;但就法律價值的實現而論, 法律適用更為重要。 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但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對於防衛過當規定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兩個選項, 綜合而論, 對於歡免除處罰顯然與其防衛過當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犯罪行為不相適應, 而減輕處罰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在減輕處罰的框架內, 二審量刑著重考慮了對於歡有利的情節,
如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以及在案發前因被害人具有嚴重過錯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最終確定的刑期是五年有期徒刑, 在三年到十年的刑檔內, 依然是一個中位線以下的水準, 這一量刑充分體現了法院的寬宥情懷。 二審判決很好地堅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則, 充分兼顧了對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為審判機關依法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樹立了新的標杆和典範。

2.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

被告人陳文輝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為名, 詐騙山東臨沂市學生徐玉玉9900元錢。 徐玉玉報警後回家途中身體不適, 搶救無效身亡。 臨沂中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等罪名, 對詐騙團夥七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山東高院二審裁定駁回陳文輝等上訴, 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電信網路技術在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 也使個人資訊隨時陷於暴露風險之中, 由此滋生了幾乎人人都不堪其擾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 這類行為危害很大:首先,其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其次,這類犯罪佔用有限的電信網路資源提供大量垃圾資訊和有害資訊,嚴重干擾了國家的電信網路管理秩序;最後,這類犯罪誘使那些善良、社會經驗不足或對新的電信網路技術發展缺乏瞭解的人上當受騙,嚴重敗壞了社會誠信,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屢屢發生的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使得多少個人和家庭陷於悲慘境地,也折射出個人資訊在當下洩露嚴重、相關安全保護措施缺乏、對違法犯罪行為制裁乏力的窘境。本案多個犯罪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相互配合,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在很長時期內多次實施犯罪,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大。此外,考慮到有的被告人還實施了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故人民法院對其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和詐騙罪並罰。本案的判決,對於人民法院今後審理電信網路詐騙如何認定犯罪情節、依法嚴厲懲處類似犯罪具有借鑒意義。

3.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

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收購玉米賣給糧油公司,非法獲利6000元。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最高法院指令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再審。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中院再審認定王力軍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

專家點評:盧建平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法律體系本身的穩定性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突飛猛進之間是一對矛盾,而這種靜和動的矛盾在當今中國表現得尤其激烈。這給我們的司法帶來一大難題,即常常面臨法律、政策衝突而無所適從。其中更加考驗司法者水準和能力的是,一些法律規定顯然已經落後於社會經濟發展而成為發展的桎梏,或者即將被新的法律規定取代,這時又當如何作為?是恪守形式正義的立場,還是秉持實質正義的立場?“當規則違背正義達到不可容忍的程度以致事實上成為‘非法的法律’時,它必須向正義作出讓步。”如何實踐“拉德布魯赫定律”,是當今中國司法面臨的最大挑戰。在新舊法交替之際,可採取消極與積極的二元策略區別對待:若禁止性法律規定(不利於被告人)已然落伍,行將失效,司法以消極對待為宜(刑法謙抑);若授權性法律規定(有利於被告人)尚未生效,司法不妨采審慎積極的態度。最高法院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第四項“兜底條款”的適用從嚴掌握,對於本案的指令再審,以及再審法院的無罪判決,均可認為是這種消極策略的體現,而由此換來的將是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推動。為此要求我們的司法者不僅要通曉法律,更要認識法律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係,從而準確適用法律,避免逆水行舟或刻舟求劍的錯誤。

4.趙春華涉槍案

趙春華擺射擊攤營利時被公安查獲,當場收繳的9支槍形物,經鑒定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趙春華上訴。2017年1月26日,天津一中院二審綜合考量各方因素,對其量刑依法改判,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專家點評:盧建平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案的最終判決認定其有罪,同時酌情從寬判處緩刑,不僅符合我國刑法規定和槍支管理政策,也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實現了法理與情理的平衡,有助於引導社會公眾加深對國家嚴格控槍政策的瞭解,增進公眾對槍支屬性和涉槍犯罪危害性的認識,進一步普及了涉槍犯罪的刑法知識。由本案也引發了在追求良法善治的新時代如何通過更為科學精准的立法、司法更好地實現嚴格控槍政策的討論。綜合各國經驗和我國國情,在槍支分類(區分軍用槍支和非軍用槍支,或區分槍支殺傷力)基礎上的犯罪分層(區分重罪、輕罪和微罪)應該是未來立法努力的方向,而破除“涉槍犯罪一律是重罪因而應予重罰”的傳統觀念則是司法改進的當務之急。

5.盧榮新無罪釋放案

盧榮新被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雲南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盧榮新仍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月6日,雲南高院二審認為,一審據以定案的證據取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排除,宣判盧榮新無罪。盧被當庭釋放。

專家點評: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盧榮新無罪釋放案是近年來糾正的又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這也是一起由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無罪的上訴案件。與其他冤錯案件類似,該案同樣肇因於辦案機關的非法取證行為,而先前的審查起訴與審判亦未就本案證據問題作出實質性分析與認定,未能起到訴訟機制應有的作用。有效防止錯案出現,其關鍵在於提高審判的實質化程度,使審判能夠真正成為“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為實現上述目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標誌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全面啟動。伴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庭審實質化重點內容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得到了進一步完善,2017年6月“兩高三部”公佈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的產生。

每一起冤假錯案的糾正,就是一次司法公正的彰顯。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未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庭審實質化建設的不斷加強,“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一定會得到實現。

6.任潤厚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申請案

2017年7月2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申請一案公開宣判,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任潤厚違法所得人民幣1295.562708萬元、港幣42.975768萬元、美元104.294699萬元、歐元21.320057萬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繳國庫。

專家點評: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十八大以來,我國的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反腐敗鬥爭的成效有目共睹。作為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內容,司法審判也應在打擊腐敗犯罪中發揮作用。由於我國並未規定缺席審判制度,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一些貪污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式就無法進行,使得此類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及用於犯罪的財產無法追繳,既不利於打擊腐敗犯罪,也不利於維護國家與被害人的利益。為解決上述問題,有效震懾犯罪分子,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而任潤厚案也是首個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大老虎”案。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適用,對潛在的腐敗分子具有強烈警示意義,不僅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彰顯了中央打擊腐敗犯罪的決心。

反腐“永遠在路上”,反腐敗鬥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2017年,人民法院審理了王瑉受賄貪污怠忽職守案、“紅通1號”楊秀珠貪污受賄案等一系列腐敗案件,通過審判機關依法公正的審理,有效打擊腐敗犯罪、維護國家利益,為反腐敗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

7.“e 租寶”非法集資案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網金融平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北京一中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等判處二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和1億元;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分別判處丁寧等26名被告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北京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租寶案是我國有史以來金融領域涉案金額最高的非法集資案。近年來,各種類似非法集資案件頻發,包括e租寶、大大集團、中晉系、泛亞以及日前爆出涉嫌非法集資的“錢寶”等,這些非法集資平臺涉案金額巨大、涉案人範圍極廣,其以互聯網金融創新、虛擬貨幣投資、網路借貸等為幌子,大面積高頻率地進行所謂投資宣傳,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群眾與投機客的參與。這種並無真實投資專案的“龐氏騙局”,既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財產權益,也嚴重影響到國家的金融安全。在網路時代,涉及互聯網的金融詐騙案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加大了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司法處理的難度。正是由於上述特點,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十九大報告明確強調,要“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這就要求公安、工商以及相關行政單位與金融行業國有企事業單位通力協作,對集資等金融行為進行重點監管與監督,從源頭防止違法犯罪的行為。同時,司法機關也應做好涉及互聯網金融犯罪的研究工作,明確法律適用的重點與難點,保證司法公正,有效維護國家利益與公民的合法權利。

8.山東非法疫苗案

尚在緩刑中的被告人龐紅衛,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情況下,再次非法經營疫苗等藥品,向國內多地銷售;被告人孫琪在明知的情況下參與銷售。濟南中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龐紅衛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沒收個人財產743萬元。山東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食品藥品安全事關民生福祉。有效懲處食品藥品領域的犯罪,為民生提供司法保障,把人命關天的案子辦好,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使命之所在。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龐紅衛犯非法經營罪,並對其頂格判刑(非法經營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與其前罪刑罰有期徒刑六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表明了司法機關嚴懲此類犯罪的堅強決心,對於遏制此類犯罪的滋生有標本意義。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時間跨度長、非法獲利額巨大、非法疫苗流向區域廣,令人觸目驚心,這也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何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管控措施來加強對疫苗等藥品的採購、銷售途徑和保管措施的監管,需要有關藥品監管機構認真反思。刑法是懲罰犯罪的最後手段,其“登場”總有滯後性,完全指望通過刑法來指引、規範社會生活是不現實的,建構犯罪的事前預防措施極其重要。在這個意義上,李斯特所說的“最好的社會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這句話永遠都不會過時。

9.組織刷單入刑第一案

李某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淘寶賣家註冊帳戶成為會員,組織會員通過該平臺發佈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提升會員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欺騙淘寶買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92萬元。

專家點評:盧建平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刷單,就是在網上進行虛假交易並給予虛假好評,進而提升店鋪的銷量和信譽,誤導和欺騙買家。此行為不僅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國務院《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也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最高法、最高檢有關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發佈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組織刷單入刑第一案的意義在於告誡人們,儘管網路擴展了人們的活動邊界,但網路不是法外空間,網路空間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對於宣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進網路空間的依法治理,意義重大。另外,根據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刷單炒信即虛假交易,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檔的行政處罰,而該法第三十一條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產生了一個行刑銜接的問題,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情節嚴重”與刑法規定的銜接問題。

10.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

彭宇華拉攏李明哲等數十名境內外人員,成立了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憲法所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組織“梅花公司”。還組織成員插手、炒作國內熱點事件,企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湖南岳陽中院一審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專家點評: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毋庸置疑的基本常識是:一個國家的政權如果受到無底限的衝擊和挑戰,這個國家的長遠發展、老百姓生活的安穩平和必定無從談起,因此,沒有一個國家的刑法會對危害國家安全、政權安全的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危害國家安全罪在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刑法分則中都是絕對優先地加以規定的。對此,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從事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活動的,理當受到我國法律追究。同時,我國刑法規定了屬地管轄原則,即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我國司法機關就有管轄權,不管行為人是中國大陸公民,還是港澳臺同胞,任何人在我國刑法面前都沒有特權。本案兩名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成立非法組織,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計畫、方法、步驟,組織成員插手、炒作近年來國內發生的熱點事件,攻擊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制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其行為均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進行懲處,完全符合我國刑法所確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判決的法律和法理依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這類行為危害很大:首先,其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其次,這類犯罪佔用有限的電信網路資源提供大量垃圾資訊和有害資訊,嚴重干擾了國家的電信網路管理秩序;最後,這類犯罪誘使那些善良、社會經驗不足或對新的電信網路技術發展缺乏瞭解的人上當受騙,嚴重敗壞了社會誠信,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屢屢發生的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使得多少個人和家庭陷於悲慘境地,也折射出個人資訊在當下洩露嚴重、相關安全保護措施缺乏、對違法犯罪行為制裁乏力的窘境。本案多個犯罪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相互配合,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在很長時期內多次實施犯罪,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大。此外,考慮到有的被告人還實施了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故人民法院對其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和詐騙罪並罰。本案的判決,對於人民法院今後審理電信網路詐騙如何認定犯罪情節、依法嚴厲懲處類似犯罪具有借鑒意義。

3.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

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收購玉米賣給糧油公司,非法獲利6000元。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最高法院指令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再審。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中院再審認定王力軍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

專家點評:盧建平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法律體系本身的穩定性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突飛猛進之間是一對矛盾,而這種靜和動的矛盾在當今中國表現得尤其激烈。這給我們的司法帶來一大難題,即常常面臨法律、政策衝突而無所適從。其中更加考驗司法者水準和能力的是,一些法律規定顯然已經落後於社會經濟發展而成為發展的桎梏,或者即將被新的法律規定取代,這時又當如何作為?是恪守形式正義的立場,還是秉持實質正義的立場?“當規則違背正義達到不可容忍的程度以致事實上成為‘非法的法律’時,它必須向正義作出讓步。”如何實踐“拉德布魯赫定律”,是當今中國司法面臨的最大挑戰。在新舊法交替之際,可採取消極與積極的二元策略區別對待:若禁止性法律規定(不利於被告人)已然落伍,行將失效,司法以消極對待為宜(刑法謙抑);若授權性法律規定(有利於被告人)尚未生效,司法不妨采審慎積極的態度。最高法院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第四項“兜底條款”的適用從嚴掌握,對於本案的指令再審,以及再審法院的無罪判決,均可認為是這種消極策略的體現,而由此換來的將是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推動。為此要求我們的司法者不僅要通曉法律,更要認識法律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係,從而準確適用法律,避免逆水行舟或刻舟求劍的錯誤。

4.趙春華涉槍案

趙春華擺射擊攤營利時被公安查獲,當場收繳的9支槍形物,經鑒定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趙春華上訴。2017年1月26日,天津一中院二審綜合考量各方因素,對其量刑依法改判,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專家點評:盧建平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案的最終判決認定其有罪,同時酌情從寬判處緩刑,不僅符合我國刑法規定和槍支管理政策,也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實現了法理與情理的平衡,有助於引導社會公眾加深對國家嚴格控槍政策的瞭解,增進公眾對槍支屬性和涉槍犯罪危害性的認識,進一步普及了涉槍犯罪的刑法知識。由本案也引發了在追求良法善治的新時代如何通過更為科學精准的立法、司法更好地實現嚴格控槍政策的討論。綜合各國經驗和我國國情,在槍支分類(區分軍用槍支和非軍用槍支,或區分槍支殺傷力)基礎上的犯罪分層(區分重罪、輕罪和微罪)應該是未來立法努力的方向,而破除“涉槍犯罪一律是重罪因而應予重罰”的傳統觀念則是司法改進的當務之急。

5.盧榮新無罪釋放案

盧榮新被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雲南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盧榮新仍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月6日,雲南高院二審認為,一審據以定案的證據取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排除,宣判盧榮新無罪。盧被當庭釋放。

專家點評: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盧榮新無罪釋放案是近年來糾正的又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這也是一起由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無罪的上訴案件。與其他冤錯案件類似,該案同樣肇因於辦案機關的非法取證行為,而先前的審查起訴與審判亦未就本案證據問題作出實質性分析與認定,未能起到訴訟機制應有的作用。有效防止錯案出現,其關鍵在於提高審判的實質化程度,使審判能夠真正成為“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為實現上述目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標誌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全面啟動。伴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庭審實質化重點內容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得到了進一步完善,2017年6月“兩高三部”公佈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的產生。

每一起冤假錯案的糾正,就是一次司法公正的彰顯。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未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庭審實質化建設的不斷加強,“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一定會得到實現。

6.任潤厚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申請案

2017年7月2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申請一案公開宣判,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任潤厚違法所得人民幣1295.562708萬元、港幣42.975768萬元、美元104.294699萬元、歐元21.320057萬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繳國庫。

專家點評: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十八大以來,我國的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反腐敗鬥爭的成效有目共睹。作為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內容,司法審判也應在打擊腐敗犯罪中發揮作用。由於我國並未規定缺席審判制度,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一些貪污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式就無法進行,使得此類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及用於犯罪的財產無法追繳,既不利於打擊腐敗犯罪,也不利於維護國家與被害人的利益。為解決上述問題,有效震懾犯罪分子,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而任潤厚案也是首個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大老虎”案。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適用,對潛在的腐敗分子具有強烈警示意義,不僅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彰顯了中央打擊腐敗犯罪的決心。

反腐“永遠在路上”,反腐敗鬥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2017年,人民法院審理了王瑉受賄貪污怠忽職守案、“紅通1號”楊秀珠貪污受賄案等一系列腐敗案件,通過審判機關依法公正的審理,有效打擊腐敗犯罪、維護國家利益,為反腐敗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

7.“e 租寶”非法集資案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網金融平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北京一中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等判處二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和1億元;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分別判處丁寧等26名被告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北京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租寶案是我國有史以來金融領域涉案金額最高的非法集資案。近年來,各種類似非法集資案件頻發,包括e租寶、大大集團、中晉系、泛亞以及日前爆出涉嫌非法集資的“錢寶”等,這些非法集資平臺涉案金額巨大、涉案人範圍極廣,其以互聯網金融創新、虛擬貨幣投資、網路借貸等為幌子,大面積高頻率地進行所謂投資宣傳,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群眾與投機客的參與。這種並無真實投資專案的“龐氏騙局”,既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財產權益,也嚴重影響到國家的金融安全。在網路時代,涉及互聯網的金融詐騙案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加大了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司法處理的難度。正是由於上述特點,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十九大報告明確強調,要“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這就要求公安、工商以及相關行政單位與金融行業國有企事業單位通力協作,對集資等金融行為進行重點監管與監督,從源頭防止違法犯罪的行為。同時,司法機關也應做好涉及互聯網金融犯罪的研究工作,明確法律適用的重點與難點,保證司法公正,有效維護國家利益與公民的合法權利。

8.山東非法疫苗案

尚在緩刑中的被告人龐紅衛,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情況下,再次非法經營疫苗等藥品,向國內多地銷售;被告人孫琪在明知的情況下參與銷售。濟南中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龐紅衛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沒收個人財產743萬元。山東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食品藥品安全事關民生福祉。有效懲處食品藥品領域的犯罪,為民生提供司法保障,把人命關天的案子辦好,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使命之所在。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龐紅衛犯非法經營罪,並對其頂格判刑(非法經營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與其前罪刑罰有期徒刑六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表明了司法機關嚴懲此類犯罪的堅強決心,對於遏制此類犯罪的滋生有標本意義。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時間跨度長、非法獲利額巨大、非法疫苗流向區域廣,令人觸目驚心,這也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何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管控措施來加強對疫苗等藥品的採購、銷售途徑和保管措施的監管,需要有關藥品監管機構認真反思。刑法是懲罰犯罪的最後手段,其“登場”總有滯後性,完全指望通過刑法來指引、規範社會生活是不現實的,建構犯罪的事前預防措施極其重要。在這個意義上,李斯特所說的“最好的社會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這句話永遠都不會過時。

9.組織刷單入刑第一案

李某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淘寶賣家註冊帳戶成為會員,組織會員通過該平臺發佈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提升會員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欺騙淘寶買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92萬元。

專家點評:盧建平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刷單,就是在網上進行虛假交易並給予虛假好評,進而提升店鋪的銷量和信譽,誤導和欺騙買家。此行為不僅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國務院《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也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最高法、最高檢有關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發佈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組織刷單入刑第一案的意義在於告誡人們,儘管網路擴展了人們的活動邊界,但網路不是法外空間,網路空間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對於宣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進網路空間的依法治理,意義重大。另外,根據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刷單炒信即虛假交易,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檔的行政處罰,而該法第三十一條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產生了一個行刑銜接的問題,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情節嚴重”與刑法規定的銜接問題。

10.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

彭宇華拉攏李明哲等數十名境內外人員,成立了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憲法所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組織“梅花公司”。還組織成員插手、炒作國內熱點事件,企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湖南岳陽中院一審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專家點評: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毋庸置疑的基本常識是:一個國家的政權如果受到無底限的衝擊和挑戰,這個國家的長遠發展、老百姓生活的安穩平和必定無從談起,因此,沒有一個國家的刑法會對危害國家安全、政權安全的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危害國家安全罪在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刑法分則中都是絕對優先地加以規定的。對此,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從事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活動的,理當受到我國法律追究。同時,我國刑法規定了屬地管轄原則,即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我國司法機關就有管轄權,不管行為人是中國大陸公民,還是港澳臺同胞,任何人在我國刑法面前都沒有特權。本案兩名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成立非法組織,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計畫、方法、步驟,組織成員插手、炒作近年來國內發生的熱點事件,攻擊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制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其行為均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進行懲處,完全符合我國刑法所確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判決的法律和法理依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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