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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到2020年,城市安全發展取得明顯進展

原標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 近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 並發出通知,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全文如下。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 城市人口、功能和規模不斷擴大, 發展方式、產業結構和區域佈局發生了深刻變化, 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藝廣泛應用, 新產業、新業態、新領域大量湧現, 城市運行系統日益複雜, 安全風險不斷增大。

一些城市安全基礎薄弱, 安全管理水準與現代化城市發展要求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比較突出。 近年來, 一些城市甚至大型城市相繼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 暴露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和短板。 為強化城市運行安全保障, 有效防範事故發生, 現就推進城市安全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 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 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強化安全紅線意識, 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 切實把安全發展作為城市現代文明的重要標誌,

落實完善城市運行管理及相關方面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打造共建共治共用的城市安全社會治理格局, 促進建立以安全生產為基礎的綜合性、全方位、系統化的城市安全發展體系, 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準, 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為人民群眾營造安居樂業、幸福安康的生產生活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嚴格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 加強社會監督, 強化城市安全生產防範措施落實,

為人民群眾提供更有保障、更可持續的安全感。

——堅持立足長效、依法治理。 加強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 增強安全生產法治意識, 健全安全監管機制, 規範執法行為, 嚴格執法措施, 全面提升城市安全生產法治化水準, 加快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長效機制。

——堅持系統建設、過程管控。 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加強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 充分運用科技和資訊化手段, 加快推進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機制建設, 強化系統性安全防範制度措施落實, 嚴密防範各類事故發生。

——堅持統籌推動、綜合施策。 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 優化配置城市管理資源, 加強安全生產綜合治理,

切實將城市安全發展建立在人民群眾安全意識不斷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技能素質顯著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區域安全保障水準持續改進的基礎上, 有效解決影響城市安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 城市安全發展取得明顯進展, 建成一批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在深入推進示範創建的基礎上, 到2035年, 城市安全發展體系更加完善, 安全文明程度顯著提升, 建成與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相適應的安全發展城市。 持續推進形成系統性、現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體系, 加快建成以中心城區為基礎, 帶動周邊、輻射縣鄉、惠及民生的安全發展型城市, 為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堅實穩固的安全保障。

二、加強城市安全源頭治理

(四)科學制定規劃。 堅持安全發展理念, 嚴密細緻制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城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等專項規劃, 居民生活區、商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以及其他功能區的空間佈局要以安全為前提。 加強建設專案實施前的評估論證工作, 將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實到城市發展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

(五)完善安全法規和標準。 加強體現安全生產區域特點的地方性法規建設, 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治體系。 完善城市高層建築、大型綜合體、綜合交通樞紐、隧道橋樑、管線管廊、道路交通、軌道交通、燃氣工程、排水防澇、垃圾填埋場、渣土受納場、電力設施及電梯、大型遊樂設施等的技術標準, 提高安全和應急設施的標準要求,增強抵禦事故風險、保障安全運行的能力。

(六)加強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要堅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格把關。有序推進城市地下管網依據規劃採取綜合管廊模式進行建設。加強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澇、供熱、供氣和污水、污泥、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強化與市政設施配套的安全設施建設,及時進行更換和升級改造。加強消防網站、水源等消防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因地制宜規劃建設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和微型消防站,縮短滅火救援回應時間。加快推進城區鐵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加快消除人員密集區域鐵路平交道口。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城市路網和交通組織,科學規範設置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完善行人過街安全設施。加強城市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治理城市建成區違法建設。

(七)加快重點產業安全改造升級。完善高危行業企業退城入園、搬遷改造和退出轉產扶持獎勵政策。制定中心城區安全生產禁止和限制類產業目錄,推動城市產業結構調整,治理整頓安全生產條件落後的生產經營單位,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實施關閉。加強礦產資源型城市塌(沉)陷區治理。加快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就地改造達標、搬遷進入規範化工園區或依法關閉退出。引導企業集聚發展安全產業,改造提升傳統行業工藝技術和安全裝備水準。結合企業管理創新,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準。

三、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機制

(八)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對城市安全風險進行全面辨識評估,建立城市安全風險資訊管理平臺,繪製“紅、橙、黃、藍”四色等級安全風險空間分佈圖。編制城市安全風險白皮書,及時更新發佈。研究制定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的具體情形和管理辦法。明確風險管控的責任部門和單位,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對重點人員密集場所、安全風險較高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建立大客流監測預警和應急管控處置機制。

(九)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制定城市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範,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進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險源辨識、申報、登記、監管制度,建立動態管理資料庫,加快提升線上安全監控能力。強化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督促企業建立隱患自查自改評價制度,定期分析、評估隱患治理效果,不斷完善隱患治理工作機制。加強施工前作業風險評估,強化檢維修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空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立體交叉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以及塔吊、腳手架在使用和拆裝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嚴禁違章違規行為,防範事故發生。加強看板、燈箱和樓房外牆附著物管理,嚴防倒塌和墜落事故。加強老舊城區火災隱患排查,督促整改私拉亂接、超負荷用電、線路短路、線路老化和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等問題。加強城市隧道、橋樑、易積水路段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排查治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加強安全社區建設。推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經理人或樓長制度,建立自我管理機制。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安全責任,督促使用、維保單位加強檢測維護,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加強對油、氣、煤等易燃易爆場所雷電災害隱患排查。加強地震風險普查及防控,強化城市活動斷層探測。

(十)提升應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堅持快速、科學、有效救援,健全城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加快推進建立城市應急救援資訊共用機制,健全多部門協同預警發佈和回應處置機制,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高城市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水準。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現政府預案與部門預案、企業預案、社區預案有效銜接,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各類專業化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相對集中區域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建立完善日常應急救援技術服務制度,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中小型企業要與相鄰有關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服務協定,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強化應急狀態下交通管制、警戒、疏散等防範措施。健全應急物資儲備調用機制。開發適用高層建築等條件下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加強安全使用培訓。強化有限空間作業和現場應急處置技能。根據城市人口分佈和規模,充分利用公園、廣場、校園等寬闊地帶,建立完善應急避難場所。

四、提升城市安全監管效能

(十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城市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研究推進城市安全發展重點工作。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職責,做到責任落實無空檔、監督管理無盲區。嚴格落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主體責任,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十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加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推動安全生產領域內綜合執法,提高城市安全監管執法實效。合理調整執法隊伍種類和結構,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科學劃分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名勝區等各類功能區的類型和規模,明確健全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完善民航、鐵路、電力等監管體制,界定行業監管和屬地監管職責。理順城市無人機、新型燃料、餐飲場所、未納入施工許可管理的建築施工等行業領域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監督檢查責任。推進實施聯合執法,解決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城市病”。完善放管服工作機制,提高安全監管實效。

(十三)增強監管執法能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範化、標準化、資訊化建設,充分運用移動執法終端、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改善現場執法、調查取證、應急處置等監管執法裝備,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或委託執法等方式,加強街道(鄉鎮)和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加強安全監管執法教育培訓,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通過組織開展公開裁定、現場模擬執法、編制運用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提高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業務素質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定期開展執法效果評估,強化執法措施落實。

(十四)嚴格規範監管執法。完善執法人員崗位責任制和考核機制,嚴格執法程式,加強現場精准執法,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罰決定。依法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適用情形、時限要求、執行責任,對推諉或消極執行、拒絕執行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下達執法決定的部門可將有關情況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作出處理。嚴格執法資訊公開制度,加強執法監督和巡查考核,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法採取相應執法措施或降低執法標準的責任人實施問責。嚴肅事故調查處理,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強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十六)強化安全科技創新和應用。加大城市安全運行設施資金投入,積極推廣先進生產工藝和安全技術,提高安全自動監測和防控能力。加強城市安全監管資訊化建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監管與市場監管、應急保障、環境保護、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門公共資料資源開放共用機制,加快實現城市安全管理的系統化、智慧化。深入推進城市生命線工程建設,積極研發和推廣應用先進的風險防控、災害防治、預測預警、監測監控、個體防護、應急處置、工程抗震等安全技術和產品。建立城市安全智庫、知識庫、案例庫,健全輔助決策機制。升級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安全保衛設施。

(十七)提升市民安全素質和技能。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查詢、解讀、公眾互動交流資訊平臺。堅持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大普法力度,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法治意識。推進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進公共場所,推廣普及安全常識和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增強社會公眾對應急預案的認知、協同能力及自救互救技能。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鼓勵創作和傳播安全生產主題公益廣告、影視劇、微視頻等作品。鼓勵建設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體驗基地、場館,積極推進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園、街道、社區,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濃厚社會氛圍。

六、加強統籌推動

(十八)強化組織領導。城市安全發展工作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具體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完善保障措施,扎實推進本地區城市安全發展工作,不斷提高城市安全發展水準。

(十九)強化協同聯動。把城市安全發展納入安全生產工作巡查和考核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能作用,加強規律性研究,形成工作合力。鼓勵引導社會化服務機構、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推進城市安全發展,完善資訊公開、舉報獎勵等制度,維護人民群眾對城市安全發展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十)強化示範引領。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制定安全發展示範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評價細則,組織協力廠商評價,並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覆核、公示,擬定命名或撤銷命名“國家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名單,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名義授牌或摘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區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建設工作。

提高安全和應急設施的標準要求,增強抵禦事故風險、保障安全運行的能力。

(六)加強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要堅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格把關。有序推進城市地下管網依據規劃採取綜合管廊模式進行建設。加強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澇、供熱、供氣和污水、污泥、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強化與市政設施配套的安全設施建設,及時進行更換和升級改造。加強消防網站、水源等消防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因地制宜規劃建設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和微型消防站,縮短滅火救援回應時間。加快推進城區鐵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加快消除人員密集區域鐵路平交道口。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城市路網和交通組織,科學規範設置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完善行人過街安全設施。加強城市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治理城市建成區違法建設。

(七)加快重點產業安全改造升級。完善高危行業企業退城入園、搬遷改造和退出轉產扶持獎勵政策。制定中心城區安全生產禁止和限制類產業目錄,推動城市產業結構調整,治理整頓安全生產條件落後的生產經營單位,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實施關閉。加強礦產資源型城市塌(沉)陷區治理。加快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就地改造達標、搬遷進入規範化工園區或依法關閉退出。引導企業集聚發展安全產業,改造提升傳統行業工藝技術和安全裝備水準。結合企業管理創新,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準。

三、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機制

(八)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對城市安全風險進行全面辨識評估,建立城市安全風險資訊管理平臺,繪製“紅、橙、黃、藍”四色等級安全風險空間分佈圖。編制城市安全風險白皮書,及時更新發佈。研究制定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的具體情形和管理辦法。明確風險管控的責任部門和單位,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對重點人員密集場所、安全風險較高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建立大客流監測預警和應急管控處置機制。

(九)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制定城市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範,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進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險源辨識、申報、登記、監管制度,建立動態管理資料庫,加快提升線上安全監控能力。強化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督促企業建立隱患自查自改評價制度,定期分析、評估隱患治理效果,不斷完善隱患治理工作機制。加強施工前作業風險評估,強化檢維修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空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立體交叉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以及塔吊、腳手架在使用和拆裝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嚴禁違章違規行為,防範事故發生。加強看板、燈箱和樓房外牆附著物管理,嚴防倒塌和墜落事故。加強老舊城區火災隱患排查,督促整改私拉亂接、超負荷用電、線路短路、線路老化和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等問題。加強城市隧道、橋樑、易積水路段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排查治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加強安全社區建設。推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經理人或樓長制度,建立自我管理機制。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安全責任,督促使用、維保單位加強檢測維護,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加強對油、氣、煤等易燃易爆場所雷電災害隱患排查。加強地震風險普查及防控,強化城市活動斷層探測。

(十)提升應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堅持快速、科學、有效救援,健全城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加快推進建立城市應急救援資訊共用機制,健全多部門協同預警發佈和回應處置機制,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高城市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水準。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現政府預案與部門預案、企業預案、社區預案有效銜接,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各類專業化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相對集中區域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建立完善日常應急救援技術服務制度,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中小型企業要與相鄰有關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服務協定,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強化應急狀態下交通管制、警戒、疏散等防範措施。健全應急物資儲備調用機制。開發適用高層建築等條件下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加強安全使用培訓。強化有限空間作業和現場應急處置技能。根據城市人口分佈和規模,充分利用公園、廣場、校園等寬闊地帶,建立完善應急避難場所。

四、提升城市安全監管效能

(十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城市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研究推進城市安全發展重點工作。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職責,做到責任落實無空檔、監督管理無盲區。嚴格落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主體責任,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十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加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推動安全生產領域內綜合執法,提高城市安全監管執法實效。合理調整執法隊伍種類和結構,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科學劃分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名勝區等各類功能區的類型和規模,明確健全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完善民航、鐵路、電力等監管體制,界定行業監管和屬地監管職責。理順城市無人機、新型燃料、餐飲場所、未納入施工許可管理的建築施工等行業領域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監督檢查責任。推進實施聯合執法,解決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城市病”。完善放管服工作機制,提高安全監管實效。

(十三)增強監管執法能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範化、標準化、資訊化建設,充分運用移動執法終端、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改善現場執法、調查取證、應急處置等監管執法裝備,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或委託執法等方式,加強街道(鄉鎮)和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加強安全監管執法教育培訓,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通過組織開展公開裁定、現場模擬執法、編制運用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提高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業務素質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定期開展執法效果評估,強化執法措施落實。

(十四)嚴格規範監管執法。完善執法人員崗位責任制和考核機制,嚴格執法程式,加強現場精准執法,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罰決定。依法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適用情形、時限要求、執行責任,對推諉或消極執行、拒絕執行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下達執法決定的部門可將有關情況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作出處理。嚴格執法資訊公開制度,加強執法監督和巡查考核,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法採取相應執法措施或降低執法標準的責任人實施問責。嚴肅事故調查處理,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強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十六)強化安全科技創新和應用。加大城市安全運行設施資金投入,積極推廣先進生產工藝和安全技術,提高安全自動監測和防控能力。加強城市安全監管資訊化建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監管與市場監管、應急保障、環境保護、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門公共資料資源開放共用機制,加快實現城市安全管理的系統化、智慧化。深入推進城市生命線工程建設,積極研發和推廣應用先進的風險防控、災害防治、預測預警、監測監控、個體防護、應急處置、工程抗震等安全技術和產品。建立城市安全智庫、知識庫、案例庫,健全輔助決策機制。升級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安全保衛設施。

(十七)提升市民安全素質和技能。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查詢、解讀、公眾互動交流資訊平臺。堅持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大普法力度,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法治意識。推進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進公共場所,推廣普及安全常識和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增強社會公眾對應急預案的認知、協同能力及自救互救技能。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鼓勵創作和傳播安全生產主題公益廣告、影視劇、微視頻等作品。鼓勵建設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體驗基地、場館,積極推進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園、街道、社區,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濃厚社會氛圍。

六、加強統籌推動

(十八)強化組織領導。城市安全發展工作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具體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完善保障措施,扎實推進本地區城市安全發展工作,不斷提高城市安全發展水準。

(十九)強化協同聯動。把城市安全發展納入安全生產工作巡查和考核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能作用,加強規律性研究,形成工作合力。鼓勵引導社會化服務機構、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推進城市安全發展,完善資訊公開、舉報獎勵等制度,維護人民群眾對城市安全發展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十)強化示範引領。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制定安全發展示範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評價細則,組織協力廠商評價,並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覆核、公示,擬定命名或撤銷命名“國家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名單,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名義授牌或摘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區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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