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實務講座, 作者:龔俊峰律師
導讀:因男方戀愛期間存在過錯, 導致女方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性權利”, 進而懷孕、流產, 精神抑鬱, 女方起訴到法院後, 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男方支付給女方精神撫慰金15萬元。 離婚律師認為本案例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 告誡男方戀愛需誠信, 否則需要付出代價。 也警告當下以戀愛的名義, 騙財騙色的行為。
案情概況: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中國第一家實名制婚戀網百合網相識, 李某在網上的資訊是單身, 兩人一年的交往中, 李某始終稱自己離異。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丁玉提交的聊天記錄、照片、流產病歷等證據, 可以形成證據鏈, 證明李某主動結識丁玉, 且多次邀約促成雙方同居生活。 李某通過自我承諾及親友協同方式, 惡意長期隱瞞其已婚事實, 原告得知實情後精神上備受打擊。 因此, 法院對於原告所述事實予以採信。
李某的行為明顯有悖於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 亦有失誠實信用及道德準則, 應當認定主觀過錯。 李某的行為侵害了丁玉人格權下的性權利,
法院判決李某賠償丁玉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並向其書面賠禮道歉, 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如逾期不履行, 法院將在有關報刊上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 刊登費用由李某承擔。
法官釋法:
本案主審法官孫琪介紹, 我國民法裡, 未明確提出“性權利”的概念。 但在國外及臺灣地區等都明確提出公民有“貞操權”, 比如臺灣地區民法規定中, 即有大意為“欺詐形式違背婦女意願和其發生性關係, 則侵權人要受到侵權的責任。 ”他認為,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意義在於, “性行為在社會逐漸寬容的情況下, 不法欺騙的性行為, 法律不容。 ”
孫琪認為,
對於判決金額, 孫琪法官表示, 一般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針對人格權下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精神侵害的賠償, 根據評殘等級就能確定賠償範圍。 該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傷害的是“性權利”。 因此, 綜合考慮做出這個金額的目的, 是對被告有懲戒, 對社會有警示意義。
律師觀點:
當下通訊及時工具快速發展, 使得人們線上線下的活動越來越頻繁, 已婚人士偽裝未婚欺騙女士同居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的現象屢見不鮮。 女士在欺騙行為下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性權利”進而抑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