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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法解釋遭遇“電車難題”——對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一點淺見

來源/作者賜稿 作者/未央居士

一輛失控的電車, 如果繼續行駛會碾壓到五個無辜的人;而如果改往另一條軌道, 則將碾壓到另一個無辜的人。 你是否選擇改道?這便是最為知名的思想實驗之一——電車難題。

近年來, 在社會屢屢引起關注和討論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 頗有些類似這樣的“電車難題”。

一方面, 人們質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而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 將侵害非舉債一方權益, 導致“假負債真奪產”;另一方面, 包括質疑者本身亦無法圓說, 離開現有法律保護, 將如何規制夫妻雙方合謀,

“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

如果單純以個案評判, 那麼顯然, 這樣的爭論多少有點“偽命題”的味道——你能列舉“假負債真奪產”的相關報導, 我亦能舉出“假離婚真逃債”的真實案例,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在司法公開透明的今天, 通過裁判文書網進行查詢, 相信不難辦到。

保護五個人?還是一個人?回到思想實驗本身, 或許爭論會變得簡單一些——大多數人選擇了前者。

我們認為, 法律問題不等同於思想實驗, 但至少它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種思路, 即在非此即彼中如何做出優先選擇。 那麼, 債權人保護與夫妻非舉債一方的保護, 誰更有可能成為那“五個人”?

答案顯而易見。

如果是你本人, 或是身邊親友有過被“老賴”的經歷, 那這樣的故事,

或許並不鮮見:夫妻一方舉債後離婚, 淨戶出身, 落得個白茫茫真乾淨。 而此時, 夫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 是所有債權人, 那許許多多個家庭, 能夠維護自身利益的唯一的希望所在。 相較於那些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 那許許多多的家庭, 這時候, 你還會覺得, 第二十四條是束縛嗎?

當然, 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 在於“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始終是司法者的初心, 與使命所在。 在保護那“五個人”的同時, 是否意味著法律置“一個人”的利益於不顧了呢?

一覽現行法律規定, 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都對如何認定、區分夫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即或是飽受爭議的“第二十四條”本身, 在已有規定的同時, 亦於2017年做出補充規定, 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 虛構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即“假負債真奪產”), 以及“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 徒法不足以自行。 在如此多的法律可提供充分保障的前提下, 縱觀近年來媒體有關離婚“被負債”案例的報導, 試問有多少是因為惰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舉證不足、舉證不能,

而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我們不得而知。

行文至此, 讓我們再來梳理一下問題本身。 在現有法律下, 對善意債權人的保護實現了嗎?答案是肯定的。 對能夠充分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夫妻非舉債一方的保護實現了嗎?答案也是肯定的。

不可否認, 世間沒有絕對的兩全法, 司法實踐中, 在排除絕大多數之外, 確仍存在極少數當事人舉證難等問題。 對此, 是苛求法律本身, 還是通過加強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 通過加強法官對證據靈活準確的判斷及強化裁判尺度的統一來實現呢?相信你我, 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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