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是人出生後第一份證書, 也是嬰兒辦理戶籍登記的必要資料。 在廈門就發生了一起因《出生醫學證明》中載明的父親與新生兒沒有血緣關係而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引起的糾紛, 近日,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一審判決被告醫院收回《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2016年5月, 阿麗與阿郎經集美法院調解離婚。 當日, 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載明阿麗已懷二胎5個月, 如阿麗順利生產, 阿郎同意將二胎子女由阿麗撫養。 離婚之前, 阿麗與阿郎曾辦理了一張准生證,
2016年9月末, 阿麗產下一男嬰, 數日後出院。 阿麗的出院記錄、疾病證明書均未記載阿麗的配偶或新生兒的父親資訊。 之後, 阿麗為新生男嬰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 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 將新生兒的父親登記為老陳, 並填寫了老陳的身份資訊。 當日, 醫院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載明新生兒的父親姓名為老陳。
因老陳與阿麗的新生兒沒有任何血緣關係, 無法為新生兒辦理登記戶口, 阿麗遂將醫院訴至法院, 要求確認醫院作出的《出生醫學證明》中“父親姓名”一欄的登記資訊有誤, 及“新生兒姓名”登記中的姓名有誤;判令醫院立即撤銷舊的《出生醫學證明》。
醫院認為,
阿麗認為, 在其分娩期間, 老陳一家給予阿麗諸多照料, 雙方有意成為一家人。 因此, 在辦理出生證明時, 將新生兒父親錯誤登記為老陳。 但老陳與新生兒沒有任何血緣關係, 醫院作為專業的機構, 在沒有核實血緣關係的情況下出具該《出生醫學證明》, 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阿麗在被告醫院住院分娩, 醫院的合同義務除了提供醫療服務外, 還包括為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醫院履行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義務的具體要求, 應參照相關規範性檔確定。
本案中, 阿麗的資料均未記載其配偶或新生兒的父親資訊,
根據相關規定, 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 簽發單位應及時收回原件, 換發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據此, 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