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4月20日中午, 小學生沈某和湯某在校內路上玩互背遊戲時同時摔倒, 沈某前腦門著地, 兩人不同程度受傷。 沈某頭部意外損傷致輕度外傷性癲癇, 構成人體損傷九級殘疾, 起訴要求湯某及學校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17萬餘元。
【分歧】
沈某在校園內受到損傷, 學校應否承擔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 在學生傷害事故中, 應當按過錯責任原則確定學校責任, 如果未成年學生的受傷只是由於偶然的和難以防範的意外而發生, 那麼學校就沒有管理的過錯。 本案小學生是在午飯後玩耍, 不是教學期間,
另一種觀點認為, 學校不僅要承擔教學的責任, 還要履行未成年人管理的義務。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 在午飯後的這段時間裡, 學校未能嚴格落實教師值班巡查制度, 未能及時制止小學生不安全的玩耍行為, 其未盡到管理責任, 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管理、教育和保護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沈某和湯某事發時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控能力差,
本案中, 學校疏於管理, 對學生之間不安全的玩耍行為未能及時予以制止, 致本案致害結果發生。 對於事故的發生, 本案的兩名小學生及學校均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頑皮是孩子的天性, 對於頑皮行為可能出現的後果, 未成年人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 這種情況下, 學校對在校期間的學生應盡到一定的管理教育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