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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校園玩耍受傷 學校是否承擔責任

【案情】

2015年4月20日中午, 小學生沈某和湯某在校內路上玩互背遊戲時同時摔倒, 沈某前腦門著地, 兩人不同程度受傷。 沈某頭部意外損傷致輕度外傷性癲癇, 構成人體損傷九級殘疾, 起訴要求湯某及學校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17萬餘元。

【分歧】

沈某在校園內受到損傷, 學校應否承擔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 在學生傷害事故中, 應當按過錯責任原則確定學校責任, 如果未成年學生的受傷只是由於偶然的和難以防範的意外而發生, 那麼學校就沒有管理的過錯。 本案小學生是在午飯後玩耍, 不是教學期間,

為保護學校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 學校不僅要承擔教學的責任, 還要履行未成年人管理的義務。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 在午飯後的這段時間裡, 學校未能嚴格落實教師值班巡查制度, 未能及時制止小學生不安全的玩耍行為, 其未盡到管理責任, 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管理、教育和保護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沈某和湯某事發時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控能力差,

偶發情況多。 在校期間, 他們完全脫離了父母的監管, 學校應加強監督管理, 加大注意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不承擔責任。 ”

本案中, 學校疏於管理, 對學生之間不安全的玩耍行為未能及時予以制止, 致本案致害結果發生。 對於事故的發生, 本案的兩名小學生及學校均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頑皮是孩子的天性, 對於頑皮行為可能出現的後果, 未成年人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 這種情況下, 學校對在校期間的學生應盡到一定的管理教育責任。

學校也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職責。 學校作為學生的教育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宣傳教育, 正確引導, 重點預防, 強化管理, 增強教職工管理責任意識, 將學校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切實強化對未成年人的關愛與教育, 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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