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腐竹是我家所在地的一種特產。 作為演員, 我也因為出演過相關戲劇且因造型青春、靚麗等被普遍認可。 半年前, 劉某開辦一家腐竹生產經營一條龍的工廠。 為加大行銷力度, 他在開闢微信銷售管道的同時, 未經我同意即在其設立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我的9張照片和劇照。
因此, 許多人誤認為我與劉某的腐竹工廠有關, 或得了劉某的好處。 甚至有人點名批評說:“本以為清純的××, 也充滿著銅臭!”
請問:劉某之舉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權?
讀者:燕子
燕子讀者:
劉某之舉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條分別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也指出:“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第150條則進一步表明:“以營利為目的, 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 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
這些規定表明, 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 公司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 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因此, 只要符合下列要件, 便構成侵犯肖像權, 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是有使用肖像的行為。 這種情形包括在現實生活、虛擬空間等各種環境、以任何方式使用。 其中所指的肖像包括圖畫或雕塑人像, 以及用繪畫﹑雕刻﹑塑造﹑攝影﹑刺繡等手段表現的人像, 一般指畫像或照片。 二是未經本人的同意。
三是以營利為目的。
與之對應, 可以發現本案具備了對應要件:一方面,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