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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照片 利用微信推銷產品侵權

編輯同志:

腐竹是我家所在地的一種特產。 作為演員, 我也因為出演過相關戲劇且因造型青春、靚麗等被普遍認可。 半年前, 劉某開辦一家腐竹生產經營一條龍的工廠。 為加大行銷力度, 他在開闢微信銷售管道的同時, 未經我同意即在其設立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我的9張照片和劇照。

因此, 許多人誤認為我與劉某的腐竹工廠有關, 或得了劉某的好處。 甚至有人點名批評說:“本以為清純的××, 也充滿著銅臭!”

請問:劉某之舉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權?

讀者:燕子

燕子讀者:

劉某之舉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條分別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

未經本人同意,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 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也指出:“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第150條則進一步表明:“以營利為目的, 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 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

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

這些規定表明, 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 公司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 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因此, 只要符合下列要件, 便構成侵犯肖像權, 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是有使用肖像的行為。 這種情形包括在現實生活、虛擬空間等各種環境、以任何方式使用。 其中所指的肖像包括圖畫或雕塑人像, 以及用繪畫﹑雕刻﹑塑造﹑攝影﹑刺繡等手段表現的人像, 一般指畫像或照片。 二是未經本人的同意。

三是以營利為目的。

與之對應, 可以發現本案具備了對應要件:一方面,

劉某已經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你的照片和劇照, 而微信公眾號是一種自媒體, 是發佈資訊的重要平臺;另一方面, 劉某在使用你的肖像前沒有獲得你的同意, 事後你也不予認可;此外, 劉某之所以使用你的肖像是想通過你的名氣等來宣傳其產品, 提高公眾的關注度, 招攬顧客, 最終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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