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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執行材料不全面臨裁定不予受理的風險


​ 法律文書生效後, 當事人要向法院申執行執行, 在申請時當事人須提交相關材料, 如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 可能面臨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風險。

對當事人的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當一律接收申請執行材料, 出具書面憑證並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 應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並及時移交執行機構執行。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 應當予以釋明。 當事人經釋明後, 仍然堅持提出申請的, 裁定不於受理。

人民法院對當場不能判定申請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 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執行時, 當事人提交的申請執行書和相關材料不符合法律規範要求的, 人民發院立案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

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仍沒有補正材料, 人民法院退回申請執行材料並記錄在冊, 如當事人執意提出申請的, 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 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不予受理的, 必須出具書面裁定, 並裁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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