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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解讀―禁鳴區內鳴喇叭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項規定, 在規定的區域或路段禁止鳴喇叭, 如果違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 將處以警告或20―200元罰款, 甘肅省實行標準為50元, 交警蜀黍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 請遵守交通規則, 共同創造一個安靜、文明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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