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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1月11日, 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對外發佈一起違法犯罪案例。 一名貨車司機因深夜將車停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 未採取任何警示措施, 導致後車追尾, 多人死傷, 最終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獲刑10年。
該案於2017年12月1日在成都終審維持原判。 據當地高速交警介紹, 這是全國首例因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 而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訴定罪的案件。
案情經過
2017年1月21日晚9點15分, 駕駛人曾某酒後駕駛一輛半掛牽引貨車, 行駛至成都第二繞城高速外環214km+100m處時, 被一輛白色轎車追尾。 事發後, 曾某因害怕酒駕被交警查處, 將本可以移動的貨車丟棄在高速公路最中間的行車道(客貨車道)上, 沒有開啟雙閃燈, 也沒有擺放任何警示標誌, 並熄滅了發動機, 然後離開現場。
晚上9點30分,
2017年2月16日, 曽某因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29日被簡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最終, 檢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9月15日, 簡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認為, 曾某作為具有多年駕齡的職業司機, 應當知道並預見, 夜間違規將大貨車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車道上, 存在極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物損毀的危險性, 且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未開啟警示燈便熄火離開,
曽某不服提出上訴, 當年12月1日,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據瞭解, 國內此前也有過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追究刑責的案例, 但都是以刑罰較輕的交通肇事罪定性。 而曾某一案首次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據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截至目前, 四川的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超過6800公里, 在給民眾出行帶來便利的同時, 也存在著各種安全隱患,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 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 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 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 無法正常行駛的, 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蜀黍提示:在實際執法中發現, 許多駕駛人都缺乏足夠的安全和法律意識, 特別有些駕駛人認為在高速公路上的一些行為只能算是不文明或者不規範, 但事實上卻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 一旦造成嚴重後果, 還將被追究刑責。 所以一定要守法駕駛, 平安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