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想過好幾種離婚的原因, 但是卻沒想到, 我最後會因為陪嫁離婚。
現在的婚房是我媽給我的陪嫁, 一套三居室的房子。 當初和老公結婚, 因為他們家條件不允許, 買不起房, 我媽把自己的老本全部砸進去, 給我買了這套房子, 戶主是我和我媽的名字。
結婚後的第一年還好, 雖然和老公有點小矛盾, 但是第二天就好了。
到了第二年, 老公廠裡效益不好下崗了, 他在家裡也不去找工作, 成天就玩遊戲, 我勸了好幾次都不聽。
老公自從下崗後, 脾氣變得很古怪, 只要我多說一句就要和我吵, 然後就拿房子說事。
老公認為我和我媽一直都是有心機的, 當初房子也不寫他名字, 就是不當他一家人。 還說我心裡看不起他, 現在肯定是嫌他沒錢, 所以總是去逼他。
我真的表示很無辜, 房子是我媽出錢買的, 房產證寫誰的名字也是她的事, 為什麼一定要寫老公的名字?
再者, 我什麼時候嫌棄過老公, 他休在家裡那麼久, 不都是我在負擔家裡的開支麼?我只希望老公振作起來, 找份工作好好努力啊!
我和老公為了這房子幾乎天天吵, 到後來我們也煩了累了, 於是也就協議離婚了。
現在雖然老公找過我幾次, 但是我還是沒有重婚的想法, 一個人自由自在有什麼不好, 何必自尋煩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