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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男子因一次停車獲刑10年!這種錯千萬不能犯

1月11日, 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對外發佈一起違法犯罪案例。 一名貨車司機因深夜將車停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 未採取任何警示措施, 導致後車追尾, 多人死傷, 最終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獲刑10年。

該案於2017年12月1日在成都終審維持原判。 據高速交警介紹, 這是全國首例因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 而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訴定罪的案件。

2017年1月21日晚9點15分, 曾興東酒後駕駛一輛半掛牽引貨車, 在成都第二繞城高速外環214km+100m處時, 被一輛白色轎車追尾。 事發後, 曾興東因害怕酒駕被交警查處,

將本可以移動的貨車丟棄在高速公路最中間的行車道(客貨車道)上, 沒有開啟雙閃燈, 也沒有擺放任何警示標誌, 並熄滅了發動機, 然後離開現場。

晚上9點30分, 一輛載有5人的越野車經過事發地, 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貨車。 車上2人當場死亡, 1人重傷, 1人輕傷。 直到1月22日中午, 曽興東才主動到警方投案。

2017年2月16日, 曽興東因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29日被簡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最終, 檢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9月15日, 簡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興東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認為,

曾興東作為具有多年駕齡的職業司機, 應當知道並預見, 夜間違規將大貨車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車道上, 存在極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物損毀的危險性, 且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未開啟警示燈便熄火離開, 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 最終導致後來車輛避讓不及, 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毀的嚴重後果。 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曽興東不服提出上訴。 當年12月1日,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據瞭解, 國內此前也有過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追究刑責的案例, 但都是以刑罰較輕的交通肇事罪定性。 而曾興東一案首次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據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截至目前, 四川的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超過6800公里, 在給民眾出行帶來便利的同時, 也存在著各種安全隱患, 駕駛員不良的駕駛習慣和錯誤的緊急情況應對措施就是其中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高速公路上停車的行為有明確規定。 正常情況下, 車輛不能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 當發生事故或車輛故障無法移動至應急車道時, 駕乘人員應立即報警, 同時打開車輛雙閃燈, 在規定距離設置標準的警示標識, 儘快將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但交警部門在實際執法中發現, 許多駕駛員都缺乏足夠的安全和法律意識,

“特別有些駕駛員認為在高速公路上的一些行為只能算是不文明或者不規範, 但事實上卻是置公共安全於不顧的違法行為, 一旦造成嚴重後果, 還將被追究刑責。 ”上述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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