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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坐副駕不開車也會被追責 關於危險駕駛共同犯罪你還知道哪些

據法制晚報報導, 1月8日, 網曝郎永淳朋友圈發佈一則新動態, 疑醉駕拘役3個月後刑滿釋放。 近日, 臺灣藝人陳喬恩因酒駕被臺灣大安分局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臺北地檢署。 現場測量酒精濃度達0.67毫克每公升, 更是引發了網友對酒駕話題的關注。

“開車不喝酒, 酒後不開車”這句宣傳語已深入人心, 但人一旦被酒精上頭, 往往會高估自己酒量, 還會做一些力不從心的事兒。 但你知道嗎?酒後坐副駕不開車也會被追責, 這是怎麼回事兒呢?

事情經過:

蔣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員;張某一向喜歡熱鬧, 張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 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 可他不以為然, 飯後駕車載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 其間, 張某蔣某兩人開懷暢飲, 一直玩到次日淩晨。

此時, 張某自覺不勝酒力, 蔣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 張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蔣某, 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 於是, 飲酒後的2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開車上路。 剛開出去沒多久, 蔣某醉意上頭, 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 隨後被交警查獲。

經鑒定, 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百毫升, 構成醉駕。 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

歸案後, 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 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 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因此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 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

什麼是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 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 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 可成立共同犯罪。

哪些行為可以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一是相約飆車行為。 行為人相約在道路上飆車, 從而構成追逐競駛的危險駕駛罪的, 由於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的實行行為, 因而是共同正犯。  

二是組織非法賽車的行為。 為了賭博組織多人在道路上非法賽車的, 組織者和參與者都是共同正犯, 且組織者是主犯。

三是鼓動他人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 比如乘車人鼓動、要求駕車人加快速度不停超車, 或者他人出於某種目的鼓動駕車人駕車追逐競駛的,實施鼓動行為的人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教唆犯。

四是勸酒或者共飲行為。如果只是一般在一起吃飯,即使對醉酒駕車人有勸酒行為,但僅僅是出於禮節性的,也不能作為共犯論處。

但若有以下三種情況則可能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五是對醉酒駕駛不予勸阻的行為。負有一定義務的人,明知駕車人是醉酒駕駛而不加勸阻,以致發生醉酒駕駛行為的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的不作為幫助犯。

交管部門查處酒駕的標準: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構成飲酒駕車行為(不違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為酒後駕駛;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為醉酒駕駛。

酒駕後果很嚴重 處罰有哪些?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罰措施=暫扣6個月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措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處罰措施=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處罰措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處罰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年關將至,親朋好友相聚時難免會小酌幾杯。但酒雖好,卻也比不了相聚時的情意。而對於那些醉酒後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還要自行駕車回家的,同飲人也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不能明知其獨自駕車會發生危險仍放任這一行為發生。畢竟,酒駕不僅可能會傷害自己。有時也會傷害到一個無辜的家庭。

文/南方

或者他人出於某種目的鼓動駕車人駕車追逐競駛的,實施鼓動行為的人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教唆犯。

四是勸酒或者共飲行為。如果只是一般在一起吃飯,即使對醉酒駕車人有勸酒行為,但僅僅是出於禮節性的,也不能作為共犯論處。

但若有以下三種情況則可能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五是對醉酒駕駛不予勸阻的行為。負有一定義務的人,明知駕車人是醉酒駕駛而不加勸阻,以致發生醉酒駕駛行為的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的不作為幫助犯。

交管部門查處酒駕的標準: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構成飲酒駕車行為(不違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為酒後駕駛;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為醉酒駕駛。

酒駕後果很嚴重 處罰有哪些?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罰措施=暫扣6個月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措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處罰措施=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處罰措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處罰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年關將至,親朋好友相聚時難免會小酌幾杯。但酒雖好,卻也比不了相聚時的情意。而對於那些醉酒後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還要自行駕車回家的,同飲人也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不能明知其獨自駕車會發生危險仍放任這一行為發生。畢竟,酒駕不僅可能會傷害自己。有時也會傷害到一個無辜的家庭。

文/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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