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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失火,服刑房東是否擔責?

火災殃及樓上

2015年5月7日14時20分, 位於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的商住房2802室突發火災, 借助風力, 濃濃的黑煙夾雜著火苗, 從南面臥室窗戶直撲樓上的2902室, 樓上住戶無人在家, 火勢越來越猛, 吞噬著室內裝飾及傢俱、電器、衣物。 所幸及時趕來的消防官兵迅速將火撲滅, 沒有波及其他樓層。

傍晚, 2902室的業主譚芸回家時, 只見客廳地面上已經是黑黑的一層灰燼, 朝南主臥室的雙層窗戶玻璃被燒得炸碎, 室內的空調外殼熔化, 裝飾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 傢俱及其他日常用品幾乎燒光了。 譚芸不由緊鎖眉頭:“善後倒在其次,

眼下我們一家三口到哪裡去住呢?”火災之後, 2802室的租客萬金寶已不知去向, 在場的街道工作人員安排譚芸一家暫住酒店。 當晚, 譚芸在派出所作筆錄時自報財產損失近30萬元。

一周後, 廣州市公安消防局荔灣分局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 2802房發生火災的起火原因是室內遺留火種引燃客廳沙發所致。 5月26日, 公安交通防火大隊直接財產損失統計表記載譚芸家庭財產受損共計6.4萬多元。

緊接著, 譚芸就2902房屋受損問題向房管局投訴。 8月3日,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荔灣分局予以答覆:經鑒定, 2802單元室內上方的砼梁、板均有受火災影響存在燒灼、熏黑現象, 部分鋼筋砼梁底批蕩層多處空鼓、脫落, 特別是部分鋼筋砼板底混凝土炭化、剝落,

鋼筋裸露, 而該部分砼板正是2902單元和2802單元共用的承重構件。 因此, 2902室和2802室現均為“嚴重損壞房”, 需對受損鋼筋砼板加固補強, 重新安裝燒毀的門窗及水電設施。

火災一年後的2016年5月, 譚芸委託某評估公司對2902房屋在火災中遭受的損失評估。 評估書載明, 以2016年5月16日為價格評估基準日, 火災造成裝飾裝修及傢俱損失為25萬餘元。 譚芸支付鑒定及修復方案費12000元、評估費6000元。

直至2016年4月, 譚芸一家才從酒店搬回家中居住。 其中2015年9月8日之前費用由街道支付, 其餘的酒店住宿費5萬元由譚芸支付。

初判租客賠償

2802戶的業主是香港人李程, 2014年時即在東莞某監獄服刑。 在羈押時, 他委託劉挺打理房屋, 劉挺於2014年下半年將此房出租給了胡玉成,

胡玉成租賃後, 又將此房交給了福建人萬金寶居住使用。

這麼複雜的關係, 如何處理賠償事宜, 譚芸不知怎麼著手。 她硬著頭皮找到劉挺, 對方則推得乾乾淨淨, 稱:“我僅僅是受人之托, 沒有從中謀利。 賠償的問題, 要麼找租客, 要麼直接找房主。 ”這句話似乎點醒了譚芸, 2016年1月下旬, 她將房東李程、房客萬金寶一起告到了荔灣區人民法院。

譚芸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李程和萬金寶共同排除因火災造成的房屋安全隱患, 對受損鋼筋砼板、房屋承重構件加固補強, 共同賠償其房屋因火災造成裝飾裝修及傢俱損失人民幣25萬餘元, 共同賠償其因火災發生無家可歸所支出的住宿費用人民幣5萬元, 共同承擔因火災發生所支出的房屋安全鑒定及修復方案費、評估費人民幣18000元,

共同賠償因受火災影響的精神損失費人民幣5000元。

對於譚芸的起訴, 房東李程提交了提請減刑建議書, 以證明其在火災發生時身在監獄, 無法管理出租房, 沒有賠償義務。

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 火災原因是2802房屋內遺留火種引燃客廳沙發所致, 火災波及鄰近住戶, 燒損傢俱、電器、衣物等物品。 萬金寶是2802房屋的實際使用人, 因其不當使用房屋的行為導致譚芸的房屋及財物受損, 且存在因果關係, 故萬金寶是侵權行為人, 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李程雖然是房屋所有權人, 但在發生火災期間尚被羈押, 而且火災原因並不是其房屋本身結構原因所造成,

因此李程與譚芸的民事權益受損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李程、萬金寶之間不存在共同侵權, 因此, 譚芸要求李程承擔連帶責任, 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 譚芸的權益因火災受損後, 相關部門立即對火災事故善後, 對譚芸的房屋及財產受損情況及時地作出了鑒定和評估, 可作為萬金寶承擔責任的依據。 譚芸于2016年重新委託作出的房屋鑒定以及財產評估, 是其單方意願行為, 而且該鑒定及評估也非針對火災事故現場即時作出, 從公平合理原則出發, 譚芸重新提出的房屋鑒定意見以及財產評估價值均不能作為賠償依據。 其支出的房屋安全鑒定及修復方案費12000元、評估費6000元應自行負擔。譚芸支出的住宿費是基於受火災影響導致不能正常使用所產生的費用,且其房屋至今尚未進行維修,故譚芸主張的住宿費用5萬元應由萬金寶返還。另譚芸主張的精神損失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6年11月16日,荔灣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譚芸與萬金寶共同委託有資質的房屋維修單位對房屋受損鋼筋砼板加固補強,維修費用由萬金寶負擔。萬金寶賠償譚芸財產損失6.4萬餘元、支付譚芸住宿費5萬元。同時,駁回了譚芸對房主李程的起訴。

房東是否擔責?

譚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2802房發生火災事故原因雖不是房屋本身結構原因造成,但與其管理不當有關。由於管理人出租房屋沒有到出租屋管理中心進行備案登記,沒有納入社區出租房屋管理,致使出租房屋脫離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特別是防火安全方面,沒有對房屋使用人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監督和對出租人房屋出租防火安全責任的提醒,是致使房屋使用人不當使用發生火災事故的原因。因此,公安部門認定2802房屋火災原因,為屋內遺留火種所致,就是房屋出租人管理不當的體現。故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應由李程承擔。

與此同時,租客萬金寶也提出了上訴,他對譚芸的損失提出質疑。“火災後,街道辦事處安排譚芸一家在酒店居住了長達四個月的時間,而事實上火災處理完畢只需一個多月,這些住戶回去自己的家裡居住了,譚芸在四個月後仍然居住在酒店,費用應自行負責。”

二審期間,譚芸向法院提交了火災後全家所住酒店的證明原件,其在酒店支出費用50881元。2015年5月26日,其在華林派出所所作的筆錄(影本),其中提到財產損失接近30萬元。對此,萬金寶提出了書面質證意見:發票不足以證實在酒店居住過,必須要提供付款的證據及刷卡付現的證明,因為發票很容易偽造,況且現在酒店使用的發票與譚芸提供的發票款式明顯不符,屬於早已淘汰的舊版發票。李程則認為,這兩份證據都不是二審程式規定的新證據,不確認擬證明的內容。

親愛的讀者:李程將其所有的產權房屋委託朋友出租給他人,火災發生時,因其身在獄中,故李程提出應由房屋的實際承租人即萬金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麼,法院最終將如何判決呢?

(答案見本期)

(文中人物為化名)

其支出的房屋安全鑒定及修復方案費12000元、評估費6000元應自行負擔。譚芸支出的住宿費是基於受火災影響導致不能正常使用所產生的費用,且其房屋至今尚未進行維修,故譚芸主張的住宿費用5萬元應由萬金寶返還。另譚芸主張的精神損失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6年11月16日,荔灣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譚芸與萬金寶共同委託有資質的房屋維修單位對房屋受損鋼筋砼板加固補強,維修費用由萬金寶負擔。萬金寶賠償譚芸財產損失6.4萬餘元、支付譚芸住宿費5萬元。同時,駁回了譚芸對房主李程的起訴。

房東是否擔責?

譚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2802房發生火災事故原因雖不是房屋本身結構原因造成,但與其管理不當有關。由於管理人出租房屋沒有到出租屋管理中心進行備案登記,沒有納入社區出租房屋管理,致使出租房屋脫離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特別是防火安全方面,沒有對房屋使用人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監督和對出租人房屋出租防火安全責任的提醒,是致使房屋使用人不當使用發生火災事故的原因。因此,公安部門認定2802房屋火災原因,為屋內遺留火種所致,就是房屋出租人管理不當的體現。故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應由李程承擔。

與此同時,租客萬金寶也提出了上訴,他對譚芸的損失提出質疑。“火災後,街道辦事處安排譚芸一家在酒店居住了長達四個月的時間,而事實上火災處理完畢只需一個多月,這些住戶回去自己的家裡居住了,譚芸在四個月後仍然居住在酒店,費用應自行負責。”

二審期間,譚芸向法院提交了火災後全家所住酒店的證明原件,其在酒店支出費用50881元。2015年5月26日,其在華林派出所所作的筆錄(影本),其中提到財產損失接近30萬元。對此,萬金寶提出了書面質證意見:發票不足以證實在酒店居住過,必須要提供付款的證據及刷卡付現的證明,因為發票很容易偽造,況且現在酒店使用的發票與譚芸提供的發票款式明顯不符,屬於早已淘汰的舊版發票。李程則認為,這兩份證據都不是二審程式規定的新證據,不確認擬證明的內容。

親愛的讀者:李程將其所有的產權房屋委託朋友出租給他人,火災發生時,因其身在獄中,故李程提出應由房屋的實際承租人即萬金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麼,法院最終將如何判決呢?

(答案見本期)

(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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