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來源: 中國法院網
被告網店公司辯稱, 其在天貓平臺銷售滋補保健類中藥材禮盒不需要《藥品經營許可證》。 而且網店公司在天貓平臺上進行了亮照經營, 並未存在欺詐。 另外, 本案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 更談不上造成原告損失。
(安 健)
■法官說法■
本案商家為何不構成欺詐?
該案承辦法官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 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
吳先生主張網店公司銷售的鹿茸片、鐵皮石斛是中藥飲片、藥品, 歸藥品管理法調整;網店公司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而無證經營藥品, 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構成欺詐行為。 根據網店公司提供的國法函(2005)59號檔、國食藥監市(2006)78號文件、食藥監辦安函(2012)126號文件、食藥監辦稽函(2017)47號文件、國食藥監市(2006)63號文件、浙食藥監市(2013)3號檔等, 可知相關主管部門對普通商業企業銷售滋補保健類中藥材, 因未進入藥用管道而無需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於網路銷售滋補保健類中藥材是否需要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
網店公司提供的授權書能夠證明, 其在天貓上開辦網店、在網頁上使用的名稱及Logo進行宣傳是經過了權利人授權的, 並非虛假宣傳、欺詐行為。 在網店上顯示營業執照的方式是天貓商城平臺所設定的, 消費者可以通過相關步驟操作而查看網店公司的營業執照, 網店公司並沒有隱瞞其經營者身份, 而是進行了亮照經營, 並不構成欺詐。
綜上, 網店公司並不具有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並誘使吳先生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欺詐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