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以案釋法 如何認定累犯

稿件來源: 中國法院網

【案情】2016年9月22日, 在蚌埠市禹會區信地潛龍灣社區工地, 被告人胡某某趁人不備將被害人趙某某的金彭牌三輪電動車盜走。 2016年9月26日, 經蚌埠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 該三輪電動車及內置電瓶共計價值人民幣3800元。 2016年9月22日22時, 公安機關在蚌埠市清大德人東門將胡某某抓獲, 並查獲所盜車輛。 同年9月24日, 被害人趙某某從公安機關領回被盜金彭牌三輪電動車。 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盜竊罪, 於2012年8月23日被懷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3年6月12日刑滿釋放。

【爭議的焦點】被告人胡某某是否構成累犯。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構成累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不構成累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被告人胡某某不構成累犯。 累犯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從重情節之一, 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 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 是累犯, 應當從重處罰, 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

因此, 構成普通累犯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主觀條件是前、後罪必須均為故意犯罪;2、刑罰條件是前、後罪必須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時間條件是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系故意犯罪, 且曾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罪, 滿足累犯構成條件中的兩條, 但本案中胡某某盜竊財物價值僅為3800元, 犯罪情節較輕, 不宜判處有期徒刑刑罰, 雖然被告人胡某某其前罪系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但此次犯罪情節較輕, 尚未達到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程度, 故並不滿足構成累犯的第三個要件, 不應當認定其構成累犯。

【結論】綜上, 被告人胡某某雖系五年內再次犯罪, 但因其此次犯罪尚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 故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某某構成累犯。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