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所住社區附近有片空地。 社區裡的居民都喜歡來這兒運動, 她也不例外。 2017年12月2日是個週六, 下午天氣不錯, 她帶著女兒來到空地上放風箏。 這時空地上已經有很多人帶著孩子在做運動, 她和女兒把風箏放起來後, 就站在空地邊上操縱著風箏, 和女兒玩得十分開心。 突然, 一個正在踢足球的小男孩把球踢出, 直沖王女士而來。 王女士只顧抬頭看風箏, 根本沒有注意腳下。 小男孩追著球飛奔而來, 一不小心撞上了王女士, 摔倒在地, 並痛得大叫。 男孩父母趕緊跑過來, 抱起男孩上了醫院。
王女士也沒當回事,
王女士一聽就急了, 說她就在空地邊上站著, 根本沒動, 是男孩自己撞到她身上的, 怎麼她倒要負起責任了?男孩父母稱:“孩子是你撞倒骨折的, 你怎麼能說沒責任呢?”雙方各說各的理, 互不相讓。
王女士打來電話諮詢, 稱她所說的事實就是如此, 男孩受傷, 她有責任嗎?她需要賠償嗎?記者為此諮詢了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立。
王軍立律師稱, 要解答上述問題, 先需要瞭解一下有關監護權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王律師說,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 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 其有義務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 尤其在公共場所, 更是如此。 案發地點在社區附近的空地, 屬於公共場所, 且是開放式的, 王女士在此運動並無任何過錯。 王女士在案發時並未有侵權動作, 是因為小男孩追著球飛奔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