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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時撞人受傷 男孩能否索賠

王女士所住社區附近有片空地。 社區裡的居民都喜歡來這兒運動, 她也不例外。 2017年12月2日是個週六, 下午天氣不錯, 她帶著女兒來到空地上放風箏。 這時空地上已經有很多人帶著孩子在做運動, 她和女兒把風箏放起來後, 就站在空地邊上操縱著風箏, 和女兒玩得十分開心。 突然, 一個正在踢足球的小男孩把球踢出, 直沖王女士而來。 王女士只顧抬頭看風箏, 根本沒有注意腳下。 小男孩追著球飛奔而來, 一不小心撞上了王女士, 摔倒在地, 並痛得大叫。 男孩父母趕緊跑過來, 抱起男孩上了醫院。

王女士也沒當回事,

放完風箏就回家了。 可是過了幾天, 男孩父母找到她, 稱孩子被她撞得腿部骨折了, 在醫院治療花費1.7萬余元, 王女士需要賠償其醫藥費。

王女士一聽就急了, 說她就在空地邊上站著, 根本沒動, 是男孩自己撞到她身上的, 怎麼她倒要負起責任了?男孩父母稱:“孩子是你撞倒骨折的, 你怎麼能說沒責任呢?”雙方各說各的理, 互不相讓。

王女士打來電話諮詢, 稱她所說的事實就是如此, 男孩受傷, 她有責任嗎?她需要賠償嗎?記者為此諮詢了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立。

王軍立律師稱, 要解答上述問題, 先需要瞭解一下有關監護權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的“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王律師說,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 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 其有義務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 尤其在公共場所, 更是如此。 案發地點在社區附近的空地, 屬於公共場所, 且是開放式的, 王女士在此運動並無任何過錯。 王女士在案發時並未有侵權動作, 是因為小男孩追著球飛奔而來,

一不小心撞上了王女士, 摔倒在地, 並痛得大叫。 此種情況下, 小男孩受傷完全是其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所致, 與王女士並無關係, 王女士沒有過錯, 故此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小男孩的父親向王女士索要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男孩受傷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應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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