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司機董某駕車出了交通事故, 交警大隊認定董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董某隨後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車輛損失賠償等要求, 保險公司卻以董某在交通事故中只負有次要責任而拒絕全額賠償。 雙方就賠償多少各執一詞, 協商無果後, 董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定, 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多少來決定賠償數額, 而應按照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 在保險限額內給付投保人車輛損失保險金。
事件: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 出事故卻難獲賠
董某為其駕駛的汽車投保了一份機動車損失保險, 保險金額為221440元, 且不計免賠。 保險期自2016年5月28日零時開始至2017年5月27日止。
2016年10月26日, 張某駕駛車輛行駛至衡井線楊家寨村時, 與董某駕駛的車輛以及程某駕駛的車輛撞到一起, 造成三車受損。 石家莊槁城區交警大隊認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司機張某負主要責任, 董某負次要責任, 程某無責任。
拿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後, 董某依照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 向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12萬多元。 保險公司卻以董某在事故中只負有次要責任而拒絕全額賠償, 只答應賠付車輛損失金額的30%。 雙方協商不成, 董某隨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後, 依法適用簡易程式, 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車損賠償和投保人在事故中責任多少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 董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合同, 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合法有效。 雙方應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 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 董某投保的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致車輛受損,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 對董某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關於車輛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 法院認為, 確定車輛損失, 首先應以實際維修費用為准, 如果車輛未實際修理, 其車輛損失則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對於保險公司辯稱其承保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車輛損失的抗辯意見, 法院認為, 在車輛損失險中, 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車輛獲得保障。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 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最終, 法院支持了董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等訴訟請求, 判決保險公司給付董某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等保險金共計96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