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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損賠償 保險公司不能任性

汽車司機董某駕車出了交通事故, 交警大隊認定董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董某隨後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車輛損失賠償等要求, 保險公司卻以董某在交通事故中只負有次要責任而拒絕全額賠償。 雙方就賠償多少各執一詞, 協商無果後, 董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定, 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多少來決定賠償數額, 而應按照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 在保險限額內給付投保人車輛損失保險金。

事件: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 出事故卻難獲賠

董某為其駕駛的汽車投保了一份機動車損失保險, 保險金額為221440元, 且不計免賠。 保險期自2016年5月28日零時開始至2017年5月27日止。

2016年10月26日, 張某駕駛車輛行駛至衡井線楊家寨村時, 與董某駕駛的車輛以及程某駕駛的車輛撞到一起, 造成三車受損。 石家莊槁城區交警大隊認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司機張某負主要責任, 董某負次要責任, 程某無責任。

拿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後, 董某依照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 向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12萬多元。 保險公司卻以董某在事故中只負有次要責任而拒絕全額賠償, 只答應賠付車輛損失金額的30%。 雙方協商不成, 董某隨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後, 依法適用簡易程式, 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車損賠償和投保人在事故中責任多少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 董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合同, 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合法有效。 雙方應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 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 董某投保的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致車輛受損,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 對董某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關於車輛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 法院認為, 確定車輛損失, 首先應以實際維修費用為准, 如果車輛未實際修理, 其車輛損失則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 以具有公估資質的協力廠商機構做出的公估結論確定損失。 本案中, 經董某和保險公司雙方同意, 法院依法委託某保險公估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 定損數額為94990元。 故應以該公估公司所確定的損失數額作為賠償依據。

對於保險公司辯稱其承保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車輛損失的抗辯意見, 法院認為, 在車輛損失險中, 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車輛獲得保障。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 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故保險人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 並不以該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或承擔多少責任為條件。 即使該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 保險人依然可以通過對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 在賠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後獲得救濟。 因此, 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 法院支持了董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等訴訟請求, 判決保險公司給付董某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等保險金共計96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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