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實踐中, 還常常出現以暴力, 威脅,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 用人單位違章, 不顧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強權制度等, 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勞動法新規:用人單位出現這5種情況, 職工可隨時辭職!
每年現在都是年底跳槽活躍期, 大家要記住兩點:
1、還沒到勞動合同期, 要想離職的話, 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在試用期間, 要想離職, 首先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當然, 有一般的情況, 就肯定有例外的情況, 根據《勞動法》最新:員工在以下5種情況下, 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即提前30日), 就可辭職。
一,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 損害勞動者權益。
二, 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情況。
三,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舉例:無故調崗等)
四, 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五, 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 威脅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更變勞動合同等情況。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 或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 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並向用人單位討要補償金,
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比如說:用人單位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
不管在任何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