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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凱丟人丟到國外,打官司讓對方賠一塊錢,人家表示:沒門兒!

宋教仁劇照

1913年春天, 宋教仁被刺案剛發生就有許多確鑿的證據證明該案是袁世凱所為, 海內外許多宣導正義的華文報紙都公開指責袁世凱,

菲律賓的《公理報》就明確指出:“殺宋教仁者, 袁世凱也。 ”

袁世凱看到後極為震怒, 隨即命令外交部嚴飭駐菲總領事, 以“誹謗大總統名譽”的罪名向菲律賓法庭進行控告, 並指名要將該文作者引渡回國治罪。

駐菲總領事接到指示後, 因不想得罪在當地華人中勢力很大的國民黨人, 便想出一種“和平解決”的辦法——勸說《公理報》改變一下名稱, 換一塊招牌, 這樣他就可以讓袁世凱銷案。 但是《公理報》負責人不願接受這種辦法, 領事館只好派出副領事, 代表袁世凱向馬尼拉檢察廳提出起訴。

袁世凱劇照

被告律師一直堅持此案不能成立, 因為袁世凱不是僑居菲律賓的中國人, 不能派代表向馬尼拉法庭起訴刑事案。 雙方為此一連辯論了三次。 後來領事館雇傭的老律師查到, 俄國沙皇在若干年前, 有過派代表在美國法庭控告俄國記者的案例, 而美國法庭接受了下來, 沒有拒絕。 有了這個先例, 此案便宣告成立, 準備開庭審理。 這個老律師因此被袁世凱重賞500比索。

菲律賓的法律條文支持對誹謗罪的處罰, 而《公理報》要擺脫罪名, 關鍵是必須要有證人, 證明宋教仁為袁世凱所殺。 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 只有國民黨的領袖才能充當證明他們無罪的人證, 並取得菲律賓法庭的信任。 因此, 被告律師請法庭寬限時日, 等待取得確鑿證據。 但自二次革命失敗以來, 國民黨知名領袖如孫中山、黃興等人都散居日本、歐美等地, 從未經過菲律賓, 因此不易找到有威望的證人, 這個案件就一直拖延了一年多。

最後法庭認為, 最好能有孫中山的幾句證詞, 因為他既是國民黨首領, 又曾做過中華民國大總統, 為中外人士所欽敬, 他的話最有分量。 但此事當時無法做到, 因為孫中山忙於繼續革命,

不會為此來馬尼拉;若單憑他的信件, 又缺乏法律效力。

後來大家想出一個辦法, 就是請孫中山在美國駐日本的領事館作出證詞, 然而美公使不願得罪北京政府, 於是婉言謝絕。 幸而當時駐橫濱的美國領事願意負責, 孫中山便在橫濱領事館的美國官員面前錄下證詞,

從而完成了法律手續, 手續隨後被密封, 並作為專函送到馬尼拉法庭。 到了開庭那天, 法官才當眾把用紅漆封固的證詞拆開宣讀, 開始了對此案的辯論。

當法官宣佈休息, 定期再行審訊時, 原告方面看到敗局已定, 便異想天開地想通過某檢察官進行調停, 即《公理報》承認敗訴, 但只罰銀一元, 以此來保全北京政府的面子。 但這個建議遭到了被告方的嚴詞拒絕。

隔日開庭時, 國民黨人拿出一遝美國報刊, 把上面大量或明或暗提到袁世凱應對暗殺宋教仁負責的評論提供給法官, 指出:如果說《公理報》是誹謗的話, 那怎麼看待美國報刊對此暗殺事件的報導?在這種情況下, 儘管有中華民國政府的壓力, 但馬尼拉法庭還是撤銷了此案, 宣佈被告無罪。袁世凱以大總統之尊在異國上演的鬧劇最後以失敗而告終,在全世界華人面前鬧了一個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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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瀟湘雨

來源|《百家講壇》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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