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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蓮的故事:論大宋王朝的法律

拜《水滸傳》與《金瓶梅》所賜, 潘金蓮的故事可謂家喻戶曉, 成為中國最著名的一個蕩婦。 但是, 對潘金蓮背後的歷史知識, 你卻未必瞭解, 也許還會誤信傳聞。

【1】

第一個問題:以武大郞賣“炊餅”(饅頭)的收入, 能夠養活潘金蓮這個美女老婆, 住著二層小樓房嗎?

從歷史看, 宋代的城市底層市民, 不管是當傭工, 還是做小買賣, 日收入一般都是100文~300文錢。 那麼這個收入水準可以維持怎麼樣的生活呢?

按照宋代的物價, 一個二口之家, 如果想在宋朝城市過上衣食無憂的生活, 每日成本大致如下:口糧與衣料費用40文;肉菜副食費用60文;房租15文;雜費若干。 合計約150文。

因此, 如果武大郞每日賣饅頭能夠賺150文, 就完全租得起二層小樓, 養活老婆。 如果每日賺100文, 也足以養家糊口, 只是日子會過得拮据一點。 如果每天賺300文, 小日子就可以過得比較舒服了。 從宋代城市小販的史料來看,

在街市上叫賣炊餅, 完全是有可能做到日收入300文錢的。

【2】

第二個問題:潘金蓮後來與如果潘金蓮並沒毒殺親夫武大郞, 只是與西門慶通姦, 那按宋代的法律, 會受到什麼處罰?

我們看小說、戲劇, 總以為古代婦女與人通姦, 會被判處什麼“騎木驢”、“浸豬籠”之類的酷刑,

其實這多出於民間小文人的杜撰。 雖然個別地方確實發生過將姦夫姦婦“騎木驢”、“浸豬籠”的事情, 但那不過是落後、封閉之地的私刑而已, 既為主流社會所反對, 也為法律所禁止;國家正刑中從來沒有什麼“騎木驢”、“浸豬籠”。 根據《宋刑統》, “諸奸者, 徒一年半;有夫者, 徒二年。 ”通姦的男女將被判處一年半的徒刑, 如果女方有丈夫, 則徒二年。

但實際執行的處罰, 還要更輕一些。 因為宋朝創設“折杖法”, 除了死刑之外, 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在實際執行時均折成杖刑。 根據宋朝“折杖法”, 西門慶與潘金蓮通姦, 如果沒有發生毒殺武大郞的情節, 單按通姦罪量刑的話, 二人會被判“徒二年”之刑, 折脊杖十七, 即打脊背各十七下就可釋放了。

【3】

第四個問題:假設武大郞一日回家, 發現潘金蓮與西門慶正“滾床單”, 他一怒之下, 當場殺了姦夫淫婦。 武大郞用不用對此負刑事責任?

我們經常聽人說, 古時捉姦在床, 當場殺死無罪。 其實, 這樣的法律規定, 只存在于秦漢—魏晉時期, 又在元、明、清時恢復,

如元朝的律法規定, “諸夫獲妻奸, 妻拒捕, 殺之無罪。 ……諸妻妾與人奸, 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 ……並不坐。 ”明清刑律也規定, “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 登時殺死者勿論, 若只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律斷罪, 當官價賣, 身價入官。 ”這樣的立法, 無異於赤裸裸鼓勵親夫將通姦的姦夫與姦婦一併殺死。

但是, 唐宋法律卻無類似的規定。 換言之, 在武大郞生活的宋代, 國家法律並不承認親夫有什麼“捉姦在床、當場殺死”的權利。 假設武大郞殺了姦夫姦婦, 就必須負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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