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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民法部分評述—張翔老師

2017年司法考試的民法部分, 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收養法及繼承法, 其評述如下:

一、分值分佈

2017年司法考試民法部分, 在卷三中的分值為64分, 其中單項選擇題22分, 多項選擇題30分, 不定項選擇題12分。 在卷四中的分值為22分。 合計86分。 較之於2016年司法考試民法部分77分的分值, 2017年民法部分的總分值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在民法的各個組成部分中, 上述86分的分佈, 如下圖所示:

合同法 38分

民法總則 16分

物權法 13分

擔保法 8分

侵權法 5分

婚姻法 3分

繼承法 2分

收養法 1分

總計 86分

由此可見, 歷年司法考試民法部分分值分佈的“合同最多,

民總次之, 物權、擔保、侵權此消彼長, 家事墊底”的一般格局, 在2017年依然如故。

二、考點

(一)合同法部分所考察的考點

1. 債權人的撤銷權;2. 並存的債務承擔3. 無名合同;4. 格式條款的效力;5. 遲延履行的合同解除權;6. 締約過失責任;7. 一房二賣的效力;8. 商品房買賣合同;9. 買賣物的孳息收取;10. 買賣標的物的風險承擔;11. 金融借款合同;12. 民間借貸合同的讓與擔保;13. 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14. 租賃合同效力;15.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16. 建設工程合同;17. 法定工程優先權的順位元。

(二)民法總則部分所考察的考點

1. 民法基本原則;2. 民事行為能力;3. 死亡宣告撤銷的財產返還;4. 監護人的設立;5. 法人與分支機搆;6. 無限責任;7. 設立人責任;8. 第三人欺詐;9. 意思表示不真實各事實的含義10. 無權代理;11. 人格權的法定範圍;12. 個人資訊保護;13. 肖像侵權;14. 身體侵權;15. 肖像權與著作權的關係。

(三)物權法部分所考察的考點

(四)擔保法部分所考察的考點

1. 擔保物孳息收取;2. 浮動抵押;3. 質權喪失佔有;4. 混合擔保的實行順序;5. 混合擔保的棄權與免責。

(五)侵權法部分所考察的考點

1. 財產損失的確定;2.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3.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4. 無意思聯絡的行為結合。

(六)婚姻、收養、繼承法所考察的考點

1. 婚姻的效力;2. 彩禮的返還;3. 離婚賠償;4. 收養的條件;5. 遺囑的變更。

三、考法

1. 對新增考點淡然處之。 司法考試民法部分內容廣博, 決定了新增法律、司法解釋的考點, 無論其具有多大的現實意義, 均難以左右司法考試分值分佈的格局。

備受矚目的《民法總則》, 在2017年司法考試的民法部分, 僅僅考察了民事行為能力、第三人欺詐、監護人的設立、設立人責任、個人資訊保護等五個新增考點, 所占分值7分, 未達到民法總則全部分值的50%。

2. 綜合考察風格濃厚。 在眾多考題中, 命題人將多個考點壓縮到一道題目中進行考察的意圖明顯。 例如, 將“俠義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同意履行的後果”結合考察(卷三第4題);將“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結合考察(卷三第5題);將“懸賞廣告的效力”與“惡意佔有的效力”結合考察(卷三第6題);將“承包權的設立”與“承包權的流轉”結合考察(卷三第7題)。

3. 注重考點的辨析與總結。 部分考題一改慣常的“以考點詮釋案例”的命題方式,

採取了反向運作, 直接以考點本身作為考察目標。 例如, 考察“免責的債務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代為履行”、“無因管理”的區分(卷三第9題);考察“融資租賃合同”與“民間借貸合同”的區分(卷三第61題);考察“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包括哪些特別法定解除權(卷三第59題)。

4. 以運用為角度考察考點。 部分考題, 將考點的實際運用能力作為考察物件。 例如, 妻子擅自變更子女的姓名, 是否侵害丈夫的合法權益?考點是人格權的範圍(卷三第17題);對商品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以進價為准, 還是以售價為准?考點是財產損害賠償的損失的確定方法(卷三第22題);他人給4歲幼童吃香蕉致其誤入氣管發生損害, 屬於侵權行為還是意外事件?考點是過錯的含義(卷三第23題);妻子擅自中止妊娠,

是否侵害丈夫的人格權益?考點還是人格權的範圍(卷三第65題)。

6. 考點直觀, 不存在邏輯推演的考題。 所有考題均直接以考點為考察目標, “這道題、考什麼”一目了然。 不存在往年常見的“知道考點也不會做”的邏輯推演題。

7. 命題穩定, 沒有超綱考題、偏門考題。 所有考題均未超越大綱範圍, 沒有出現以現行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之外的理論知識為考察目標的考題。 題幹和選項設計合理, 基本沒有明顯的錯誤和疏漏之處。

綜上所述, 2017年司法考試的民法部分, 或急或緩, 或東或西, 但沒有旋渦, 沒有陷阱, 如清泉流淌於岩石之上, 目標直指最為基礎的法律基本功。 在以後的“法律職業考試”裡,只要這種考試採取統考形式,並肩負法律人才選拔的使命,那麼“立足於考點來審視考題”就依然是應考的基本思路。

還有一個好消息,張翔老師的系統強化階段的免費課件已經開始上傳了,同學們可以先學起來了,聽說免費課堂和圖書更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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