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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規定:關於離婚的5大證明,拿不出來?休想離婚!

過去聽見身邊婚姻不幸福的夫妻吵架時說的最多的一句就是“過不下去我們就離婚!”離婚這個原本神聖不可隨便說起的詞, 卻被掛在嘴邊如兒戲一般, 真的讓人無法接受。 可是你們知道麼, 隨著婚姻法的逐步健全, 自2018年起, 離婚就不可能那麼容易了, 不是你們三言兩語就能辦成的事。

新的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 要想滿足離婚條件, 必須要準備以下這些材料。

1、夫妻雙方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原件, 交給法院審核。

2、夫妻雙方需要準備好結婚證, 或者其他能足夠證明兩人是夫妻關係的相關證件證據, 例如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材料。

3、需要準備證明夫妻婚後感情的證據。 包括婚後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 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

4、有子女的夫妻還需要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 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 成年子女經濟是否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條件。

5、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可視為感情破裂。 )

能證明離婚損害的證據有哪些

能證明離婚損害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等。

當事人要採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瞭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 如家庭暴力傷害後拍攝的照片、x片等, 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鬱症的病歷;可能的話, 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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