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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條新規:離婚了,夫妻債務我終於不在背了!(建議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通過目前媒體發佈的新聞可以看出, 此次解釋是對24條的進一步的說明。 首先是在回應一直以來共債受害人提出的需雙方簽字的舉債合意, 其次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舉證責任。 另外, 共債受害人 一直希望能取消24條 這次意味著仍然是以打補丁的方式解決的 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留了一個口子。 下面是摘自新聞的法條規定:

解釋一:共債共簽~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解釋二:用於日常生活~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舉證責任: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

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解釋三:大額債務債權人舉證~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舉證責任:數額較大的債務, 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 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 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四:於18日起生效執行。

對於之前引起軒然大波的小馬奔騰的遺孀事件, 此次解釋的出臺能否解決她的問題, 還要看法條在實踐中的實際運用, 讓我靜觀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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