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子女撫養費涉及到子女日後成長的生活和教育水準, 因此被廣泛關注。 多數情況下只有在夫妻離婚的時候, 才會說到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那麼,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標準
父母離婚時, 離婚子女的撫養費需要考慮什麼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 不能協商一致的, 由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 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 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
(2)對於高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 可突破上述幅度, 如無特殊情況, 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 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
(4)對於無收入的。 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如具有勞動能力的, 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 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 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 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準。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 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一)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 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 那他可以減少給付。 減少給付情況, 主要指給付一方, 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 經濟相當困難, 無力按原數額給付, 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 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夫妻離婚了, 最無辜的可能是孩子。 而孩子的成長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那麼孩子撫養費的標準及支付的問題就變得非常重要。 現實生活中, 通常情況是法院判決後, 一方拒付撫養費, 那麼另一方就可以拿著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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